本文作者:湘军追债网 网址:www.szica.com
如果具有支付义务的偿债义务人不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清偿支付义务,权利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国家为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工作,为了保障相关秩序的稳定,对义务人的强制执行财产、权益范围有列外规定。也就是说,不是义务人的所有财产、利益都可以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变卖、抵偿、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义务人的下列财产、权益不能强制执行: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据此,任何人在申请强制执行以前,都应搞清楚自己拟申请强制执行的财产、权益是否在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权益的范围内。如果不搞清楚这一点而冒然申请强制执行,一旦自己申请强制执行的财产、权益是义务人的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权益,不仅不能依法达到申请强制执行的目的,反而浪费时间、费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