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转账凭条、存款凭条在被告并没有出具借据给原告的情况下是否能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
持有转账凭条、存款凭条在被告并没有出具借据给原告的情况下是否能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
债务纠纷诉讼往往因为借条等重要证据的缺失导致债权人败诉,这是因为单凭一些辅助的证据是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除了借条或者借贷合同外,其他证据形式是与之相辅相成的,例如书面证据,试听证据和证人证言等,那么仅仅有银行转账的凭证单是否可以当做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呢?结合案例我们来进一步帮助大家了解。
2011年3月恩平法院受理了一桩债务纠纷案件,原告赵枫元诉冯卿清欠款七万八千元拒不偿还。在审理中冯并不承认双方有借贷的关系,因为原告赵某仅仅有一张2010年1月12日的银行转账凭证,而没有具体的借条,说明不了双方有借款关系,只能证明是一种钱款的转移,或者其他用途的转账。
通常情况下,只有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债务纠纷提供的证据是不能满足举证的。因为想要在借贷纠纷中确认双方有借贷关系需要证明两点,一个是两人存在借贷的合意,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协议,表明两人真正意见一致的借贷意图。第二点就是有钱款交付的证明。而仅仅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的原告赵只是完成了第二点的举证,是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
那是不是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原告赵所提到的转账给冯的七千八百元就无法要回了?律师建议这种情况,可以换一种起诉方式那就是不当得利返还之诉。既然冯不承认这笔转账是借款,那么就要对自己主张不是借款的事实给出解释和举证,如果不能完成举证和给出转账合理的解释,将会被视为不当得利将钱款返还给赵。
债务纠纷诉讼往往因为借条等重要证据的缺失导致债权人败诉,这是因为单凭一些辅助的证据是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除了借条或者借贷合同外,其他证据形式是与之相辅相成的,例如书面证据,试听证据和证人证言等,那么仅仅有银行转账的凭证单是否可以当做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呢?结合案例我们来进一步帮助大家了解。
2011年3月恩平法院受理了一桩债务纠纷案件,原告赵枫元诉冯卿清欠款七万八千元拒不偿还。在审理中冯并不承认双方有借贷的关系,因为原告赵某仅仅有一张2010年1月12日的银行转账凭证,而没有具体的借条,说明不了双方有借款关系,只能证明是一种钱款的转移,或者其他用途的转账。
通常情况下,只有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债务纠纷提供的证据是不能满足举证的。因为想要在借贷纠纷中确认双方有借贷关系需要证明两点,一个是两人存在借贷的合意,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协议,表明两人真正意见一致的借贷意图。第二点就是有钱款交付的证明。而仅仅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的原告赵只是完成了第二点的举证,是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
那是不是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原告赵所提到的转账给冯的七千八百元就无法要回了?律师建议这种情况,可以换一种起诉方式那就是不当得利返还之诉。既然冯不承认这笔转账是借款,那么就要对自己主张不是借款的事实给出解释和举证,如果不能完成举证和给出转账合理的解释,将会被视为不当得利将钱款返还给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