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与雇工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
未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与雇工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
“工伤”这个词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在生活和工作中,难免会接触到这个词。但是由于很多用工单位在未经过合法登记后招聘员工。针对这样的问题,在遇到工伤事件的时候,是很难分清楚是否能够索赔的。那么对于未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其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呢?其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又该如何确定呢?
长沙市曾经出现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案件。刘某被曾某雇佣到其所开办的培训班授课,但是在临近高考的时候,曾某要求刘某加班授课,为培训生做一次考前冲刺。由于曾某所开办的培训班并没有通过相关部门的认定,所以并没有给刘某缴纳任何的保险。而在这次冲刺培训加班回家的路上,刘某不幸被强奸杀害。而当刘某的家人在索赔中,却被拒绝。因为曾某否认与刘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在诉求至法院之后,法院审理要求曾某[赔偿其精神赔偿以及其他的款项共计十六万七千八百五十三。
在案例中,曾某由于未核准登记,因此雇佣刘某属于非法用工主体。但是刘某与曾某之间确实存在真是的劳动关系,这些在培训班的学生那里获得了证实。因此对于刘某家人要求的赔偿,曾某必须服从判决。在劳动正义司法解释中对于曾某这样的没有登记的,也就是不具备合法资格的组织属于非法用工主体。因此雇主曾某与雇工刘某之间是存在雇佣关系,但却不能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所能获得的赔偿要比具有劳动关系的要低一些。而在这一案例中,对于刘某与曾某之间因为存在真是的劳动关系,因此曾某败诉,必须赔偿。
结语:对于这样的案例在现实中经常可见,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寻找工作的时候一定要找寻具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以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