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建专业 | 如何让两家工商登记没关联的公司负连带责任?
卓建律师事务所 2022-04-19
如何让两家工商登记没关联的公司负连带责任?为了逃避债务,在设立公司时,就不把实际控制人登记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幕后控制,其中一家公司负债,做成空壳公司,另外一家公司收款,挣得盆满钵满,预想的是负债的公司也关联不到收款的公司。然而法律是可以穿透有限责任的,结果出人意外,接下来,看我们经办的成功案例:
案情摘要:
1、A公司是深圳的贸易公司,背后的实控人B公司,是一家大型集团公司。
2、B公司设立A公司的目的,即为其旗下零售集团D公司进行采购和出口。
3、为规避法律风险, B公司安排自然人C担任A公司的法人代表,并代B公司持有A公司的100%的股权,即从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看,A公司是C个人的公司,与B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4、A公司便打着B公司采购中心的名义,与上百家供应商交易联络,而B公司也多次口头确认,或默认A公司是其采购中心,为A公司增信背书(但B公司从未在任何交易文件上盖章确认),让所有供应商误以为自己的交易对象实际是B公司。
5、基于B公司的雄厚经济实力,供应商纷纷与A公司建立合作,向A赊取货物并给予较长账期,同时还先行开出票据给A退税。
6、公司A和B公司合意获取供应商2.3亿货税款后,通过多种直接和间接方式转走A公司的全部资产及利润后,人走楼空,留下一个空壳公司,及无任何偿还能力的法定代表人C,应对血本无归、欲哭无泪的上百家供应商。
7、为了让C个人心甘情愿背负2亿债务,A公司还支付一千万对价给C作为封口费,大量供应商苦于无法证明AB间的母子公司关系及实控关系,只能单独起诉A公司和C个人,并将其拉入失信黑名单,最终拿回一个无法执行的判决书,货款却分文未追回。
8、2017年底,第一位供应商找到我们代理案件时,在详细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及A公司已经人走楼空的现状后,我们的第一反应便是刺破A公司的神秘面纱,将幕后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揪出来,让其承担应有责任,如此才有可能追回货款。
9但让一个在工商登记上毫无关联的公司,彼此承担连带责任谈何容易,更何况任何一家供应商手上都没有直接、有力的证据。
10、因此,我们建议所有供应商必须形成联盟,共享证据、共同指控,彼此印证,形成证据链条,从而证明B公司是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二者在人员、业务、财务及人格方面高度混同,且存在过度控制情形,依据《公司法》第20条、《九民纪要》相关人格混同精神、《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及等价有偿原则以及最高院15号指导案例精神、(2018)最高法民申2964号案例精神,应对A公司人格进行否认,并由实际控制人B公司就A公司的全部货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在取得前期几位供应商的信任并签署委托合同后,其余供应商在互相介绍并加入联盟后,也高度认可我们的代理思路,短短一年多时间,先后有20多家供应商加入证据共享联盟,且共享了大量购销协议、名片、图片、微信聊天记录、邮件记录、录音、关联公司间协议及代付款记录等证据,我们也多次前往工商局、腾讯公司及其他部门调取各项证据,在被告官网及网络上搜寻一切有利信息并进行公证,并利用与C谈判的机会获取了大量有利证据。
12、期间也多次申请法院对A公司进行财务审计,逼迫对方提交了部分审计报告,经整理和归纳,我方提交证据近1000页,每个案件的庭审笔录高达100页,按照对方律师的说法,我们为了这个案件已经“掘地三尺”。
13、最终,我们通过以下大量证据证明了A、B公司间存在的人格混同及过度控制情形。
14、一是人员混同,我方提交大量名片、邮件往来记录、官网推文等证据证明A公司的多名工作人员使用的邮箱均为B公司的企业内部邮箱,员工名片上印有B公司的标识,公司高管存在交叉任职、同时任职情形。
15、二是组织机构混同,我方提交大量照片、邮件记录、名片、官网推文等证据证明A在对外洽谈业务时,自称是B集团的采购平台,A公司大楼、前台悬挂B公司的招牌和标识,B公司员工代表A公司与供应商洽谈时交换的名片显示,人员属于B,但地址为A公司地址。16、三是业务混同,我方举证证明A公司在与供应商洽谈业务签署的《购销协议》、《采购订单》时,上面均有“B公司采购中心”标识。四是财务混同,因我方多次提出审计申请,被告迫不得已提出部分审计报告意图证明A公司尚欠B公司款项数千万,我方指出审计报告中可见A、B公司间经常有大额资金往来,且未提供依据,我方提供多个代付款合同、供应商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存在多个B公司的关联公司代A公司付款及担保的记录,二者存在财产边界不清、利益相互输送的情形。
17、此外,二者存在过度支配、控制情形。(1)从A、B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可以看出,A公司从2015-2017年期间,共接收B公司汇入款项8044万元,然而C作为A公司的唯一股东并没有出资记录,2017年11月份之后,又有3700万款项转至B公司账户,可见B可支配控制A公司的财务收支。(2)A公司所采购货物多数被直接运往B公司下属的美国D公司进行销售,可见A公司业务受控于B公司。
18、最后,我们着力强调C只是A公司的登记股东,并非实际控制人,我们提交了与C的大量聊天记录、对话录音以及其在法院官方微博的声明为证,证明C无法掌控A公司,无法代表A公司作出意思表示,其甚至连A公司在哪儿都不清楚,原告等供应商在交易时即明知B公司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基于对B的信任才选择与A交易并给予较长账期。
19、因关联公司间彼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实务中存有较大争议,而本案的两被告在工商登记上还毫无关联,亦加剧了法院的审判难度,因此,审理初期,各法官意见不一,分歧较大,历时一年多仍无结果,最后宝安法院决定由五位法官组成合议庭集中审理此案,经过多次庭审调查及辩论,双方律师唇枪舌剑、寸土必争,合议庭成员抽丝剥茧、步步解析,最终揭开了公司的神秘面纱,还原了事实真相,宝安法院一槌定音,判决B公司就A公司所欠的数千万货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后深圳中院维持原判,省高院驳回了B公司的再审申请。
20、本案中,重难点在于任何一家供应商手中都没有任何直接、有力的证据证明A、B之间的关联关系,且被告对于原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统统不予认可(包括已经公证的被告官网的推文),此后我们唯有通过共享证据的方式,将多项间接、零碎的证据予以拼接,将证据的数量、说服力无限放大(如我方搜集的名片即高达上百张),并在庭审中对被告进行发问,指出其前后矛盾的陈述,从而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达到还原事实的目的。
21、由此可见,万物皆有痕迹,只要有心,所有的证据都会为你所用,公平正义迟早会来,心之所向,素履以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