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承认为实际借款人是否构成“自认”
保证人承认为实际借款人是否构成“自认”
借贷关系本来属于借款人和欠款人两方的事情,但是由于存在各种债务风险,必要的担保是重要的防范和债权保护措施,于是担保人也就是保证人成为债务关系中非常重要的角色。那么有些借款人为了能够得到借款,一人饰二角,名义上是保证人其实自己才是真正的借款人。那么一旦债务偿还的义务不能履行,保证人又突然承认自己才是实际的借款人,这种行为属于自认吗?
深圳要账公司解答:
首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自认?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诉讼进行中,虽然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对自己非常的不利,但是被告自己承认了原告所主张的事实,这种行为被称为自认。
保证人承认为实际借款人是否构成“自认”
在债务纠纷中,三方当事人当庭对峙,原告债权人所主张的是要债务人偿还债务,而作为担保人自认自己是借款人,这无形当中是将被告所要承担的责任择的一干二净。这种情形对原告来说是一种利益的损害。因为原告所要主张的是债务人偿还债务,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一方当事人自认,其主旨也应该是和另一方当事人的意图相一致。保证人所谓的自认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所以不能确定为自认。
综上所述:保证人承认自己是实际借款人行为从法律上来讲并不能构成自认。那么以此种情况,则会被认定为这个债务纠纷诉讼中的新主张,保证人应该对此主张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