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偷录的资料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是很多人疑惑的地方,那么偷拍偷录的视频录音到底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能不能被法院采纳呢?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解读:只有在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才认定为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法官不能把这个前提下偷拍偷录的资料作为证据。
什么是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侵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2.侵害的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是非法权益,则可以不予理会;3.损害必须实际客观发生。
比如:追债过程中,强闯欠债人家里,几个彪形大汉强怕欠债人承诺愿意支付高额利息,并对欠债人的承诺录音。这种情况就是胁迫,侵犯到欠债人的人身安全,所以这种录音是非法获得的证据,要予以排除。
什么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不可以、不允许、禁止这种行为,取证时还是使用了这种行为,则获取的证据,不能被采纳。
什么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
比如,在别人家里安装针孔摄像机拍摄的视频;用高倍数望远镜长期监控别人家里获取的视频。
违背公序良俗的情节必须是达到严重的程度才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如果是一般的情形,则可以作为证据采纳。
追债过程中,很多案件,证据的获取本身存在一定难度,偷拍偷录的资料是否是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还是作为证据采纳来查明案情,两者很多时候存在冲突,法官也要平衡两者的关系,达到理想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