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多家关联公司,用不同的公司名字与别的公司交易,自己关联公司之间利益随意输送,关联公司之间层层控股,组织机构混同,董事、监事高管在关联公司交叉任职,说简单一点就是关联公司之间,财务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这种情况下,关联公司对外欠债,关联公司互相之间就要负连带责任。
案例:李某、黄某、刘某设立A公司,各自占股份33.3%,A公司设立B公司,A公司100%控股,B公司设立C公司,B占C公司90%的股权,刘某占C公司10%的股权,A、B、C三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李某,执行董事也都是李某,监事都是黄某、总经理都是刘某,三个公司注册的经营地址一样,在同一个地址。
C公司与D科技公司签订合同,采购物料100万元,物料送去A公司加工生产,C公司拖欠货款长达两年不还,D公司将A公司、B公司、C公司都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认为A、B、C公司是关联公司,要求三个公司对欠债付连带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BC三家公司形式上看起来是各自独立的公司,但是实质上是一个意志主体,组织机构混同、经营地址混同,财务混同,人员混同,应该作为一个公司整体对外承担责任,ABC公司对C公司拖欠D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律师观点:设立关联公司把交易关系故意弄的复杂,利用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以公司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任意侵吞关联公司的优质资产,留下一个空壳公司承担债务,是设计逃债的常用手法。
在交易过程中,一定要留意签订合同的主体,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和公司有限责任的硬性规定,很多案件虽然知道关联公司其实是一个利益整理,意志也并不相互独立,财务也不独立,但是举证不足的话,法官是很难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和公司有限责任的硬性规定的。
什么情况下关联公司对欠债承担连带责任?看了本文,应该有一定的了解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