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官司,申请执行,公司账上一分钱没有。但查工商档案和银行流水后发现:当年股东出资款验资完当天就转走了,钱根本没在公司待过一天。 这时候债权人通常会想到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但问题来了:公司还有个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钱是他经手转走的,或者至少是在他眼皮底下转走的——他要不要一起担责? 答案是:要。
而且最高法院已经把这条路走通了。
案例一:最高院裁定,执行董事放任抽逃要担连带责任 (2021)最高法民申4683号,李跃进案。 水体公司增资,信诺公司作为股东将增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报告一出,第二天这笔钱就以"往来款"的名义转给了第三方公司。
最高法院认定:以获取验资为目的,短暂将资金转入又转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关键来了——当时担任水体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的李跃进,最高院认定其怠于履行监管出资义务,放任并协助股东抽逃出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句话:钱是你的经手、你的职务、你的地盘上被转走的,你说你不知道,法院不信。
案例二:上海高院,挂名董事也跑不掉 (2026)沪民申762号,牛某案。 牛某是公司发起人股东,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总经理。另一股东张某抽逃出资,牛某辩称自己只是"挂名",银行卡被张某控制,没有实际履职。 上海高院怎么说的?"若无其配合行为,其他股东亦难以完成抽逃行为。" 法院综合资金流转、当事人身份、举证难易等因素,推定这笔抽逃出资是几个股东相互协助、共同配合完成的,判令三股东分别对其他股东抽逃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牛某的"挂名"抗辩,因没有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
两句话翻译:第一,你既然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转款这事没你点头配合办不成;第二,你说自己是挂名的,拿不出证据,那就得担责。

两个案例的共同逻辑 法院认定的核心不是"你亲自转了钱",而是三点: 第一,身份即责任。 你是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资本负有监管义务。这不是空衔头,是法律义务。 第二,配合即协助。 抽逃出资要经过银行转账、财务记账、审批流程,没有执行董事的配合,其他股东一个人很难把这笔钱从公司账户转走。法院据此推定你协助了。 第三,"挂名"不是挡箭牌。 工商登记你是法定代表人,你说自己是挂名的、银行卡被别人控制——拿不出证据,法院不认。
身份登记在册,责任就跟着走。 给债权人的实操建议 如果你正在执行一家公司,发现它当年有过验资后立即转款的"闪转"行为,别只盯着抽逃的股东,还要查两件事: 一是查当时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是谁。 翻工商档案,看公司增资或设立时的董监高名单,锁定具体人。 二是查转款环节他有没有签字、盖章、审批。 银行流水上的经办人、财务凭证上的审批人、公司决议上的签名——只要有一处留痕,"协助"就坐实了。
锁定之后,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于执行董事的责任,则通过另行起诉主张,请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条路并行,一边追加打基础,一边起诉扩面追责,把股东和操盘手一网打尽。
写在最后 老赖用公司当壳,股东抽完资拍拍屁股走人,留下一个空壳公司对抗执行——这套把戏,法院已经看透了。抽逃出资的股东要赔,经手配合的执行董事也跑不掉。 关键是债权人得主动查、主动追,把证据链做扎实。
作者:李阅桐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1542877,(tel/v:13823378813),业务领域: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关联公司、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拒执罪、执行终本案件盘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