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判决生效后,欠款人没有按照判决书的要求,不按时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欠款人多付超出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对于多付的债务利息,法律上称为迟延履行加倍利息,俗称罚息。那么在抵押担保中债主可要求对罚息优先偿还吗?是不可以的。
案情简介:
1、2017年4月一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A公司应归还华力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及相应利息。如未履行前述还款义务,华力公司可以抵押房屋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2016年1月和8月法院作出生效判决A公司应归还民生银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A公司应当归还科斯公司230万元及相应利息。民生银行和科斯公司就抵押房屋拍卖、变卖等处置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抵押房屋由法院拍卖执行后,2017年8月民生银行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优先受偿债权进行申报:截止2017年8月1日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85万元、逾期利息28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4万元等。
4、房屋抵押状况显示:民生银行为第一顺位一般抵押,科斯公司为第二顺位最高额抵押,华力公司为后顺位最高额抵押。
5、2017年12月14日,执行法院作出以下分配方案:对优先受偿的第一抵押权人民生银行,优先受偿部分包括本金(即借款总金额扣除还款部分)、相应利息部分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6、华力公司不同意该分配方案,向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7、华力公司认为不应当既计算逾期利息又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且认为利息、逾期利息均应计算至拍卖成交之日止,之后不可再计算逾期利息。
8、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不应当在抵押担保债权所确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内。
9、因此在执行案件中的抵押不动产拍卖执行款,民生银行享有加倍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的优先受偿权,确有错误。
律师评析:
抵押担保中债主可要求对罚息优先偿还吗?是不可以的。
1、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是法律规定的,其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这种执行措施具有赔偿和惩戒的性质,其目的是督促欠款人及时履行义务,而不是弥补优先受偿权人的损失。
2、因此,法律明确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是不在抵押担保债权所确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