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投资亏了法院也判偿还!社会上很多合同签订的是投资合同,但是内容约定,无论盈亏都是固定回报,这种情况,在法律认定上,合同名义上是投资合同,实际上还是借贷关,即使经营亏损,也可以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本息!
裁判要旨
1、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
2、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裁判结果
1、一审法院认为,从《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看,李某的收益是采用固定回报的方式,并且有保底条款,明确了案涉1200万元的性质是借款,而非投资;
2、公司经营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李某不承担损失,但无论盈亏都要按照约定标准计算收益,由上述约定可知,李某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所以不难看出公司的真实意思是借款;
3、协议的目的是以投资为名,通过股权的份额作为担保,向李某借款。故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是民间借贷,而非投资。
二审法院认为:
1、从《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看,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李某出资后,享有固定收益。
2、因此,该投资合作协议更具有借款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内容表明,李某所获收益是以固定回报方式计算,且约定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李某均按标准获得投资收益。
2、因此,《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公司工商登记虽变更李某为公司股东,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参与了公司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李某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该1300万元名为投资,实为借款。仅就公司与李某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原审认定为民间借贷性质,并无不当。
律师评析: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投资亏了法院也判偿还!
追债诉讼,确定好诉讼方案至关重要,不能因为合同名义上是投资合同,就按照投资关系去打官司,要抽丝剥茧,确定准确的法律关系,才能最大程度上保障权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