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那种情况直接追加执行股东?那种情况直接起诉股东?很多债权人都遇到过这种尴尬:官司打赢了,判决书白纸黑字写着公司要还钱,可一到强制执行,法院查遍公司账户、房产、车辆,最后得出结论:没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
这时候大家第一反应都是:钱是公司欠的,但公司是股东开的,能不能直接找股东还钱?
答案是:有些情况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追加股东,流程快、成本低;但有些情况绝对不能直接追加,必须另行起诉才能追责。走错了路,不仅浪费时间,还可能错过回款最佳时机。
一、这 4 种情况,可以直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执行追加股东坚持 “严格法定” 原则,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才能追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 4 种情况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不用重新打官司山东省高级...。
1. 现任股东没缴足出资
公司没钱还债,而工商登记显示股东认缴的出资已经到期却没实缴,或者公司已经资不抵债、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条件的,可以直接追加未足额出资的现任股东,让他在没交钱的范围内还钱。
简单说就是:股东承诺给公司投 100 万,实际只投了 10 万,公司欠你 80 万还不上,你可以直接追加股东,让他把剩下的 90 万拿出来还债。
2. 股东抽逃出资
股东表面上把钱打进公司账户完成实缴,转头就通过虚构合同、关联交易、无偿划转等方式把钱又转回自己或亲友口袋,这种 “左手倒右手” 的行为就是抽逃出资。
只要能查到公司出资后短期内有大额异常资金转出、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就可以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
3. 没出资就转让股权的原股东
这里要特别注意:能直接追加的是当初没履行出资义务就把股权卖掉的原股东,不是买股权的新股东。
比如张三认缴 100 万没实缴,把股权以 0 元卖给李四,公司欠你钱还不上,你可以直接追加原股东张三,但不能直接追加现股东李四。这一点是很多债权人最容易踩的坑。
4.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财产混同
如果欠债的是只有一个股东的一人有限公司,只要公司没钱还债,就可以直接追加这个唯一股东。法律直接把举证责任甩给股东:他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钱和公司的钱是分开的,比如每年都有审计报告、公私账户不混用;证明不了,就要对公司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最高法明确:这两类情况,不能直接追加,必须起诉
2026 年 2 月,最高人民法院在 “法答网精选答问” 中专门明确了一条关键规则: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法院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受让股东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应当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
为什么受让股东不能直接追加?
很多人不理解:既然法律规定受让人明知股东没出资还买股权,就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不能直接追加?

核心原因是 “不能以执代审”。执行程序的核心是快速兑现生效判决,而不是审理复杂的实体争议。受让股东该不该担责、他知不知道原股东没出资、转让是不是恶意逃债,这些都需要开庭举证、质证、辩论,属于审判程序的活儿,执行法官不能直接认定。
《变更追加规定》只把 “未出资的原股东” 列入可直接追加的范围,股权受让人、多次转让后的现股东、中间的前手股东,全都不在法定追加名单里,执行局无权直接追加。
真实案例:0 元甩锅给老人,起诉后原股东现股东一起担责
江苏江阴就有一起典型案件:鸿基公司欠员工 14 万工伤赔偿,执行时公司没钱。原来公司两名股东朱某、许某早就把全部股权以 0 元价格转给了一位七旬老人,想通过 “甩锅” 给无偿债能力的老人逃避出资责任。
债权人没有硬走执行追加程序,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现股东老谢在未出资 500 万范围内承担责任,原股东朱某、许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出资应当加速到期;原股东明知公司有债务,仍以零对价将股权转让给年事已高、明显没有出资能力的受让人,属于恶意逃避债务。最终判决现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成功追回了欠款江阴市人民...。
还有这些情况,也必须通过起诉追责
除了受让股东不能直接追加,以下常见情形也不能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需要另行提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诉讼: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公司资金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非一人公司的人格混同);
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协助股东抽逃出资;
股东无偿接收公司财产、转移公司资产导致公司没钱还债;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注销,或者虚假清算骗取注销登记。
三、李阅桐律师实务总结:两步判断走哪条路
第一步:先查基础信息。调工商内档看股东出资期限、股权转让记录,调公司银行流水看资金去向,初步判断属于哪种情形。
第二步:对号入座选路径。
如果是现任股东未出资、抽逃出资、一人公司混同、未出资即转让的原股东,优先走执行追加程序,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据,执行法官举行听证后就能裁定,程序快、费用低。
如果是要告受让股东、现股东、中间转手的股东,或者主张人格混同、协助抽逃、转移资产,直接准备起诉,不要在执行追加上浪费时间 —— 申请了也会被驳回,反而耽误半年时间。
最后提醒大家:股东追责是执行回款的核心突破口,但程序边界非常清晰,差一个字、错一个主体,结果就天差地别。尤其是新公司法实施后,出资规则、转让规则都有新变化,建议在采取行动前先让专业律师做一次全面的财产线索和股东责任分析,选对路径才能最快拿到钱。
作者:李阅桐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1542877,(tel/v:13823378813),业务领域: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关联公司、拒执罪、执行终本案件盘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