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了官司,去执行才发现欠钱的公司在"装死":账户没钱、名下没资产,可老板一家人照样开着新公司接着做生意。你以为他跑路了,其实他只是换了个马甲。老板开多家公司转移债务,并非没有出路,关键是先看懂套路。
一、常用的套路
第一种、先看懂老板的三种套路第一种,金蝉脱壳式的新设公司接盘。老板另起炉灶注册新公司,把生意、客户、员工、库存整体搬过去,老公司留着空壳当"背锅侠"。
第二种、0元转股换人头。把老公司的股权以0元转给亲戚、老乡、挂名人,工商登记一换,看上去就和老板没关系了。
第三种,低价或无偿搬走资产、债权。厂房、设备、到期货款,用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掉,或者干脆白送给新公司。
三种套路花样不同,本质都是让人找不到能执行的财产。
二、同样告关联公司,为什么一个赢一个输先看赢的。
一家化工贸易公司,被一家皮革制品老公司欠了货款八十多万。老公司停产、被吊销执照,可老板一家早在新公司里把生意整体接了过去,儿子在笔录中自己承认"当时就用新公司取代了老公司",还用了老公司原有的库存和设备。老公司的股权又被老板夫妻以0元转给亲戚,新公司账户一年多里给儿子个人转出五百多万。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11513号认定:两家公司在经营范围、股东、管理人员上高度重合,各自财产无法区分,构成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判新公司对老公司这笔货款连带清偿,老板夫妻和儿子也连带担责。
再看输的。一家加工厂被一家机械老厂欠了加工费四十多万。老厂一位副董事长牵头成立新公司,把两万多平米的厂区租给新公司,月租金却只写八千块,算下来每平米不到三毛钱;设备也以远低于价值的价格出让,还把没到期的质保金、尾款债权转给新公司,微信里说得直白——"用新公司重新打拼"。看着很像转移资产吧?可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6民终12216号二审驳回了原告全部诉求,理由讲得很透。

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都只是人格混同的表征因素,也就是表象;财产归属不明、难以区分各自财产,才是实质因素。这案子里,两家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不同,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老厂老板实际控制新公司,即不存在共同的实际控制人;老板只是指示财务用新公司账户付过老厂几笔货款,仅凭这一件事证明不了财务混同。新公司确实用了老厂的厂房设备,但双方是两个独立主体签的合同,而且厂房设备仍登记在老厂名下、仍抵押着、被查封着,所以两家的财产并没有"分不清"。
一句话:光证明"同一个老板、同一批员工、同一个电话"往往不够,你得证明财产已经分不清了。
三、债权人手里有三条路第一条,起诉关联公司,主张人格混同、连带清偿。
核心抓两样:一是两家公司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二是财产无法区分。《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是这条路的依据: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逃避债务的,各公司要互负连带责任(同条第二款)。
第二条,对低价转让、无偿转让的资产,走债权人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这个处分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对老板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走代位权,直接向欠他钱的人主张(《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佛山那个案子的法官,最后就是给原告指了这条路。
第三条,把老板本人、实际控制人一并列为被告。谁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债,就让他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给债权人的行动建议转移债务的案子,输赢常常就差在证据上,越早固定越好。
调两家公司的工商内档,比对股东、高管、电话、地址;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看资金有没有混着走;翻出租赁、买卖合同,算算租金和对价是不是明显偏离市场价;查清楚厂房、设备到底登记在谁名下。个案差异大,能否获支持终究要看证据扎不扎实。
作者:李阅桐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1542877,(tel/v:13823378813),业务领域:债务诉讼+精通执行、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关联公司、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追回财产、破产清算、拒执罪、执行终本案件盘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