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债权人打赢官司进入强制执行,本以为终于可以拿回钱,却半路杀出虚假诉讼:被执行人串通亲友造假债务、伪造租约、隐瞒债务已经结清的事实,利用法院诉讼程序稀释财产、阻碍拍卖,让真债权人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不少人有一个误区:只有伪造借条、编造合同才算虚假诉讼,只是隐瞒部分事实,最多民事败诉,不会触犯刑法。但最高法已经明确:虚假诉讼不止是主动造假,故意隐瞒关键事实,同样可以构成刑事犯罪。尤其在执行阶段,虚假诉讼是回款路上最棘手的拦路虎。下面结合 3 个真实案例,讲清楚什么是虚假诉讼,以及债权人该怎么维权。
三个真实案例看懂执行中的虚假诉讼
案例一:万春禄虚假诉讼案
林欣欣向万春禄借钱,前期结算出具 50 万元借条,后续又重新出具 70 万元借条,双方说好旧的 50 万借条作废。但万春禄没有把旧借条还给对方,隐瞒 50 万借条已经失效的事实,拿着两张借条一起起诉,要求对方一共偿还 120 万元。
万春禄在法庭辩解:借条都是真实存在,我没有伪造任何单据,不构成犯罪。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没有伪造证据,但他刻意隐瞒旧借条作废这一决定案件走向的核心事实,属于 “隐瞒真相” 型捏造事实。案件已经两次开庭审理,已经妨害司法秩序,属于犯罪既遂,最终判处虚假诉讼罪。
实务提示:不是必须拿到错误判决才构成犯罪,只要对方隐瞒关键事实,案件走到开庭,就已经达到既遂标准。
案例二:串通伪造长期租约,阻碍房产拍卖执行案河南省高级...
常某欠大额债务,名下房产被法院查封,马上就要评估拍卖。为阻止房子被处置,常某找到朋友李某伟,倒签一份长达多年的虚假房屋租赁合同。李某伟拿着这份假合同向法院提执行异议,主张买卖不破租赁,要求停止拍卖房屋。
一审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一度支持了租赁权利,导致执行程序停滞。后续执行法官核查发现租金转账、占有房屋全部都是编造,启动再审撤销原判,同时把线索移送公安。两人均被认定虚假诉讼罪判处刑罚,债权人得以继续推进房产拍卖。
这是执行阶段最高发的虚假诉讼手段:被执行人找亲戚朋友炮制虚假租赁,用来对抗房产执行,拖住债权人回款进度。
案例三:隐瞒债务全部还清,拿着旧借条二次起诉
唐某祥曾经借钱给他人,债务人已经连本带息全部还清,手里有完整收条。但唐某祥没有销毁借条,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再次拿着原始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重复还钱。案件受理并且开庭审理,庭审中破绽暴露,唐某祥慌忙申请撤诉,法院不予准许,直接把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按照司法解释,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事实起诉,直接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处理。最终唐某祥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这个案件拿到生效判决,后续还会进入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会被二次执行,后果不堪设想。
分清边界:哪些隐瞒算犯罪,哪些不算?
很多当事人会混淆,是不是打官司时只要隐瞒一点事实就要坐牢?并不是。法律把情形分得很清楚。

第一种:无中生有 / 隐瞒核心基础事实,属于虚假诉讼。债务已经全部还清却继续起诉;借条已经作废仍然拿来要钱;串通伪造租约、伪造借款,用来对抗执行。这类行为直接消灭或者虚构整套债权关系,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部分篡改事实,不属于虚假诉讼罪。双方确实存在真实欠钱事实,只是把金额多说一点、对个别细节有争议,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不会上升刑事犯罪。判断关键点:被隐瞒的,是不是决定债权债务是否存在的基础事实。只是金额多少的争议,一般不入罪;债权本身已经消灭却继续起诉,就属于刑事风险范畴。
《刑法》307 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不光打击主动伪造证据,司法解释明确: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还钱,直接等同于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虚假诉讼罪保护双重法益,既保护当事人财产,也保护司法秩序。只要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干扰司法活动,即便还没有执行到财产,犯罪就已经既遂。
放到执行场景,对债权人来说意义重大:当被执行人伙同他人提起虚假诉讼、执行异议拖住你的案子,不用等到财产被错误处分,只要案件已经开庭,就具备控告的基础条件。
债权人遭遇执行虚假诉讼,实操维权路径
作为申请执行人,遇到虚假诉讼拖慢回款,可以按五步操作:
第一,锁定对方隐瞒或者虚构的核心基础事实。是债务已经结清?还是租约伪造?还是债权本身根本不存在,把关键点固定下来。
第二,全力收集反驳证据。转账流水、收条、聊天记录、房屋实际占有照片、物业记录、资金回流记录,把证明对方造假的证据完整整理,提交审理、执行法官。
第三,民事程序同步抗辩。在执行异议、异议之诉当中明确提出对方涉嫌虚假诉讼,向法官提交 1379 号案例裁判要旨,书面申请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刑事控告。整理报案材料,引用刑法 307 条之一、虚假诉讼司法解释,附上案例,向公安报案。重点说明案件已经开庭,已经妨害司法秩序,满足既遂条件,不需要等待错误执行结果。
第五,持续跟进执行。民事、刑事两条线并行,不要只寄希望刑事立案,同步推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争取尽快排除虚假权利阻碍,恢复财产处置。
结语
执行案件里,虚假诉讼是债权人回款的重大陷阱。很多被执行人不直接伪造借条,而是玩 “选择性沉默”,刻意隐瞒已经结清、合同作废、租赁虚假等关键事实,借助诉讼程序拖延、规避执行。
法律不保护这种 “聪明的沉默”。捏造事实不只是无中生有,隐瞒关键真相同样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对于正在被虚假诉讼阻碍强制执行的债权人,不要被动等待败诉,用好民事抗辩 + 刑事控告的组合手段,把最高法参考案例作为有力武器,打掉虚假权利阻碍,推动案件顺利回款。
如果你正在办理强制执行,遭遇案外人莫名提异议、被执行人串通他人制造虚假债务阻碍财产处置,可以寻求专业执行律师介入,梳理证据,通过民事、刑事途径扫清执行障碍。
作者:李阅桐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1542877,(tel/v:13823378813),业务领域:债务诉讼+深度执行、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关联公司、拒执罪、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追回财产、执行终本案件盘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