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官司去执行,对方名下一套房都没有。一查不动产登记:房子早在儿子、女儿名下,有的甚至登记时孩子才六岁。这房子,还能执行吗? 答案是:能,最高法早有定论。关键不看房本写的是谁,看两件事——买房的钱是谁出的,房子是什么时候转的。
今天用两个真实案例讲透。
案例一:18套房登记在13岁儿子名下,最高法照样执行 先看一个最高法审结的案件((2017)最高法民申3404号)。王老板向贺老板借款1000万元还不上,被起诉、被强制执行。法院一查:王老板早在2010年,就以13岁儿子名义签了18份商品房买卖合同,2013年把18套房全部登记在儿子名下,房子还一直由王老板夫妻用于经营。 法院查封这18套房后,儿子提出执行异议,说房子是父母赠与的个人财产,要求排除执行。一审、二审、最高法再审,全部败诉。 最高法的理由很朴实:第一,签合同时孩子才13岁,没有任何收入来源,也拿不出证据证明钱是继承、奖励或者外人赠与的;第二,房子一直由父母拿去经营,明显超出孩子的基本生活需要;第三,把房子登记到孩子名下时,欠款还没还——登记在子女名下,损害的正是债权人的利益。结论:这18套房是家庭共有财产,可以执行。
案例二:欠债230万后把集资房登记到6岁儿子名下,照样查封 再看重庆云阳县法院的一个案例。甲先后向丙借款230万元,2014年8月起陆续借的;同年12月,当地某局办理产权登记时,把一套集资房的权利人登记成了甲年仅6岁的儿子丁。 执行中法院查封了这套房。孩子提出异议,说购房款是外公外婆赠与的。法院查明:集资建房款近8万元,全是当爹的分三次亲自交的,孩子当时才6岁,没有购房能力,"外公外婆出钱"也拿不出证据。执行异议被驳回,接着提的执行异议之诉,也被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的逻辑一句话就说完了:登记发生在负债之后,实际出资人又是被执行人,这套房就是用来躲债的。

给债权人的三条路径
第一条:查实际出资,主张家庭共有财产。房子一直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用律师调查令调购房合同、付款流水、按揭还款记录——钱是父母出的、孩子没有收入来源,就主张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直接申请执行。子女提异议之诉,就用上面两个案例的裁判规则应对。
第二条:负债后过户的,起诉撤销。房子本来在父母名下,欠债后才"转"给子女的,属无偿转让,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起诉撤销,房子退回父母名下再执行。注意时间限制:撤销权要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最迟不超过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第三条:恶意串通的,主张无效。转移行为同时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还可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主张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两条路可并行评估。
房本写谁的名字,从来不是财产安全的保险箱。法院看的是钱的来路和转移的时点。
作者:李阅桐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1542877,(tel/v:13823378813),业务领域:债务诉讼+精通执行、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关联公司、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追回财产、破产清算、拒执罪、执行终本案件盘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