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借条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
单纯借条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
2013年6月,况某将朋友苗某告上法庭,手持六万元的借条请求法院维护自己的债权人利益,让苗某还钱并且支付利息。原来去年十月,山东的苗某去广州找朋友况某游玩,然后又去了澳门,因为苗某第一次去所以况某理所当然的作为向导,非常贴心。在游玩过程中苗某发现一件古董花瓶,但是带的钱不够了,便想向况某借款六万欲购买,但是当时况某的银行卡中并没有那么多钱,答应他明天带上其他银行的卡在给他取现。因为当时苗某为了表达诚意就将写好的借条给了况某,谁知第二天苗某有急事不得不马上会山东,就此借款的事情也搁置了,苗某也因为繁忙的业务忽略了这件事。没想到况某居然拿着六万元的欠条将自己告上法院。这种情况况某凭借一张借条能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呢?苗某还要不要偿还这笔无中生有的债务呢?
深圳清债公司解答:有些时候,一张借条并不能说明问题。因为在民间借贷中想要借贷关系成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借款的当事人双方有借款的合意形式,例如借条,欠条,借款合同和口头协议等等,第二一个就是出借人真正将钱款交付给债务人的实际行动。这两个条件民间借贷确定法律关系的重要条件和实质要件。
以此,案例中借条存在,双方也具有借款的合意,满足了第一个要件。而在实际交付钱款的问题上,况某主张的是第二天取钱后直接交付的现金。因为不是银行的转账,所以没有相关的凭证。根据调查,况某第二天也并未在其开户银行有提款行为,且其账户存款余额一直也没有达到过三万元。可以说况某只是在苗某来游玩的当时打肿脸充胖子,实际根本不具备借款六万的能力。苗某也拿出自己第二天离开广州的交通记录,证明没有借款的时间。案件很容易处理,只有借条没有交付的凭证,并且根据况某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分析,他们之间的借款行为并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