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两个人合伙做生意发现他们开假押金条骗我,我就不和他们合作了,我要退货款50万他们赖着不退我。
时间:2018-6-3 21:40:01 来源: 作者:
控告书
控告人:解晓东
住址:广西省防城港市港口区将军山路
800号
联系电话:17307807524
被控告人:朱荣荣,李晓滨
身份证号:321284198406285617朱
身份证号:321284198205085619李
住址:江苏省姜堰市姜堰镇沿河村五组25号
住址:江苏省姜堰市姜堰镇罗塘街道沿河村 五组28号
联系电话:13952670899.17777008166朱
联系电话:18906108800.17777006787李
控告请求:
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立案侦查朱荣荣,李晓滨涉嫌诈骗控告人50万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8年3月11日我和被控告人在东兴认识,对方已卖进口水果利润丰厚为诱饵,拉我一起开公司做生意。在被控告人的指使下我找了金雨财务代办了工商执照(东兴市泰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接着又让我租铺面装修公司,(公司地点在中房御翠园路2栋1-08号)先后花费了56600元。
4月1日被控告人通过微信让我给发货人6228480018474430479 农行 北京永通支行 樊金龙转款,纸箱押金和货款我通过工商银行一共转了33万元(证据有微信谈话记录和银行转账凭据)。被控告人说做了2车货发货人那里还剩余4.5万货款,我向被控告人要合同单据一直没有给我提供。
4月27日被控告人将发无锡和嘉兴代卖公司的货款24.7616万元打给我,说是亏了七八千。期间销售货物情况,运费,报关费我一概不知,都是被控告人安排的。
被控告人对我说上次我们做得货太少了赔在运费上了,这次多做几车可以赚钱的,我在被控告人的指使下又向樊金龙账户转款共计货款加纸箱押金43万元。被控告人说货款一共60多万还不够,逼我再打钱我说我没有了你们打。
之后我发现不对劲,说好一起开公司的怎么都是我掏钱,我立刻向被控告人询问他们的出资情况,他们说在发货老板那里押金交了20万,做货和报关出差费24万左右。(有手机录音为证)于是我向被控告人要发货老板要押金条,对方过了几天才给我拿出押金条和纸箱押金条,我通过微信向樊金龙核实押金条的事樊说我没有打过,假的(有录音为证)。并且我在被控告人的本子夹层,看到了樊给被控告人打的3万元纸箱押金条(有照片为证)笔迹完全不一样。
我越想恐怖,要求被控告人退回我的货款,纸箱押金,开公司的费用,以及去越南的差旅费共计50万元,被控告人以各种借口为由,至今才退还了15万元,剩余35万不予归还。
证据及证据源头:
1.微信谈话记录
2.银行转账凭证
3.电话录音
4.造假押金条实物
5.照片
综上所述,两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押金,未经我同意私自把我的投资款转入自己账户,骗取我的钱款,情节恶劣,已经触犯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诚信、友善、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向贵局提起控告,请贵局依法责令公安机关追究二被控告人的刑事法律责任,赔偿给控告人所造成的损失。
此致!
控告人:解晓东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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