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离婚把房产过户给妻子是否能逃避债务
时间:2020/2/15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为了逃避债务,逃避法院执行,欠债人办理离婚,把房产过户到妻子名下,那么这样的行为是否真的能逃避债务呢?
按照执行的法律规定,如果法院执行之前,已经办理离婚,夫妻财产已经分割,房产已经过户到妻子名下,如果是丈夫欠债,那么法院不能执行已经过户到妻子名下的财产。
很多欠债人就是利用这一执行规定,欠债后办理离婚,转移房产,及其他财产到妻子名下,来逃避法院执行。
我们通过真实的案例来分析这个问题,看上述行为是否真的能逃避债务。
2、刘某于2018年3月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还款,及拖延付款期间的利息。
3、刘某代理律师到民政局调取到吴某与妻子李某的婚姻登记情况,显示两人于2018年5月离婚,婚内唯一的房产归妻子刘某所有。到房屋管理登记中心调取该房产的登记情况,显示在2018年5月,该房产全额过户到李某名下。
4、2018年8月,法院判决吴某偿还货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经法院执行,没有查询到吴某的任何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5、刘某听取律师意见,另案提起撤销之诉,对吴某夫妻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请求撤销。
6、法院认为吴某夫妻在诉讼期间离婚,离婚协议将婚内房产全部归妻子所有,导致吴某无财产清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刘某的利益。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7、撤销之诉生效后,吴某及妻子偿还了刘某的货款及利息。
2、吴某无偿转让全部房产给妻子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作为债权人的刘某有权撤销债务人吴某无偿转让财产给妻子的行为。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的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婚姻登记条例》十一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按照执行的法律规定,如果法院执行之前,已经办理离婚,夫妻财产已经分割,房产已经过户到妻子名下,如果是丈夫欠债,那么法院不能执行已经过户到妻子名下的财产。
很多欠债人就是利用这一执行规定,欠债后办理离婚,转移房产,及其他财产到妻子名下,来逃避法院执行。
我们通过真实的案例来分析这个问题,看上述行为是否真的能逃避债务。
案情摘要
1、吴某从2015年起欠刘某货款25万元,一直躲避不予偿还。2、刘某于2018年3月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还款,及拖延付款期间的利息。
3、刘某代理律师到民政局调取到吴某与妻子李某的婚姻登记情况,显示两人于2018年5月离婚,婚内唯一的房产归妻子刘某所有。到房屋管理登记中心调取该房产的登记情况,显示在2018年5月,该房产全额过户到李某名下。
4、2018年8月,法院判决吴某偿还货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经法院执行,没有查询到吴某的任何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5、刘某听取律师意见,另案提起撤销之诉,对吴某夫妻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请求撤销。
6、法院认为吴某夫妻在诉讼期间离婚,离婚协议将婚内房产全部归妻子所有,导致吴某无财产清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刘某的利益。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7、撤销之诉生效后,吴某及妻子偿还了刘某的货款及利息。
法律分析
1、离婚协议包含了财产、人身关系两个部分,人身关系部分不能撤销,但是财产部分,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2、吴某无偿转让全部房产给妻子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作为债权人的刘某有权撤销债务人吴某无偿转让财产给妻子的行为。
法律条款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的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婚姻登记条例》十一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律师小结
可见,很多情况下,通过离婚把房产过户给妻子并不能逃避债务。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