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钱无故转给股东,股东对公司债务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的裁判观点:公司转账给股东,但不能提供合法依据的,如借款、合同合作付款、股东分红等合法依据,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应当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要点:
1.刺破公司有限责任的面纱,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公司与其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债权人举证责任较大。
2.公司向股东的单笔或者几笔转账,尚不足以证明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3.股东不能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交易关系,或者借款关系,合法分红,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股东个人账户接收公司转账,在客观上转移并减少了公司的总资产,降低了公司的还债能力,股东应当对该行为承担责任。
案情摘要:
1、2018年6月5日,深圳某科技公司向运联公司转账1亿元,次日运联公司向大股东张某转账2900万元。
2、股东张某提交了《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书》,但没有提交其向运联公司支付《借款合同》约定的3000万元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法院认为,股东张某提供的证据,未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张某与运联公司之间有真实的借款合同。
3、原审法院判决:张某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公司向股东张某转账的2900万元是公司对其的还款。
4、作为运联公司股东的张某,在不能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交易关系,或者借贷关系,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接收公司向其转账2900万元,该行为在客观上转移并减少了公司的资产,降低了公司的还债能力,股东张某应当承担责任。
5、法院判决:张某应对运联公司欠债9000万元及其违约金,在公司没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在无故接收联运公司转账2900万元及其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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