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无力偿还,能追究股东、法人代表的个人责任吗?许多债权人在追讨企业债务时,都遇到过这样的困境:胜诉判决在手,却发现债务人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时,看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也是股东)似乎安然无恙,债权人不禁愤慨又无力——难道这笔债,真的就追不回来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在某些关键情形下,完全可以“穿透”公司这层面纱,直接追究股东(尤其是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的个人责任,为回款打开突破口。
让我们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解析:
案情简介:
A公司欠付B公司货款100万元,经法院判决后进入强制执行。经查,A公司账户空空如也,也无其他资产。其股东张某持股10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B公司陷入执行僵局。
诉讼策略与技巧:
面对此局,我们代理B公司并未放弃。经深入调查发现:
1. 张某存在抽逃出资嫌疑:在公司成立后不久,张某便将注册资本以“往来款”名义转至其个人账户,且长期未归还。
2. 财产高度混同:公司账目混乱,张某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频繁、大量地往来,用于支付其个人消费、家庭开支等。
基于此,我们果断启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将张某列为被告。核心主张是:张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同时其抽逃出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偿债能力。法庭上,我们提供了清晰的银行流水、财务审计线索等证据链。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我们的诉求,判决张某对A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胜诉后的执行关键:
判决生效后,战场的重心转向执行。追究股东责任的意义正在于此——执行标的从“空壳公司”转向了“有个人财产的股东”。我们立即申请法院:
1. 查封、冻结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个人财产。
2. 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施加全方位压力。
3. 由于张某是法定代表人,其出行、再创业等均会受到实质影响,这极大地促进了其主动履行债务的意愿。
最终,在强大的执行措施下,张某被迫主动和解,全额清偿了欠款本息。
核心要点总结:
当债务人公司无力偿还时,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并非“护身符”。若存在以下情况,债权人可依法追究其个人责任:
财产混同:尤其是一人公司,股东有义务自证个人财产与公司独立,否则即担责。
出资瑕疵:抽逃出资、出资不实,股东需在瑕疵范围内担责。
滥用职权:恶意注销公司、转移资产等。
追款之役,绝非一纸判决便可高枕无忧。从诉讼阶段的精准锁定责任主体、挖掘证据,到执行阶段的快速查控、施加压力,每一步都需要专业的策略与果断的行动。如果您正面临“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困境,尤 其是怀疑股东存在抽逃、混同等行为,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债务律师,分析突破口,将纸面胜诉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回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