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了官司,公司却是个空壳。好不容易把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一查,股东名下也没钱。还能不能走下一步:股东配偶名下的房和存款,能不能用来还债?
一、三层规则:能冻钱、不能加人、要另案起诉
一是,执行程序里不能直接把股东配偶追加成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的范围是法定的,配偶不在其中。二是,配偶名下的婚内共同财产,法院可以查封、冻结。 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内取得的股权收益、经营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股东一份。但冻结的只是属于股东的那一份,不等于能直接扣划;要让配偶用自己的财产还债,仍得另案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三是,想让配偶用自己的财产还债,必须另行起诉,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二、案例一:
股东没钱,配偶名下的房子被追上了某房地产公司2004年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两名股东分别认缴120万、80万,实际分文未投。后与一位购房人发生买卖纠纷,仲裁裁决公司退699万余元及利息,执行只到位356万余元。债权人先申请追加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两人分别在120万、80万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股东名下依然查不到钱。债权人随后另案起诉这位股东的配偶,请求确认该债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前他申请"直接追加配偶"已被执行法院驳回)。
法院查明:该股东的股权婚内取得,退股对价中有7套房登记在配偶名下,故认定婚内股权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因虚假出资产生的责任也属夫妻共同债务,配偶在8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共同清偿;另一位股东的前妻早已离婚、无证据证明其获益,不担责。法院还明确:执行程序驳回追加配偶的申请,只是保护配偶的实体权益,不等于认定这是股东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要在实体上界定,不能在执行里直接加人——加不上人,不等于没路,可另行起诉主张。(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3民终1028号)

三、案例二:只挂个"监事"头衔,配偶不用还。
某公司2019年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两名股东各认缴500万元,实际只实缴21万、20万。公司因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调解书确认赔偿31万元,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债权人另案起诉后,法院判另一名股东在479万元未出资范围内补充赔偿,但执行只到位1302.96元。
债权人再起诉一位股东的配偶,理由是配偶任公司监事、参与经营,出资责任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驳回:股东对公司还不清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基于股东身份和出资义务的法定责任;配偶不是股东,没有出资义务,原则上不应承担。且监事并不直接参与经营,公司也非该股东一人设立,仅凭"监事头衔"不能推定共同经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24)苏0282民初1208号)提示:责任认定以真实经营事实为准,形式安排未必有效。
四、成败不在"是不是夫妻",而在"共同经营、共同收益"两个案子,一个判配偶一起还,一个判不担责。
差别不在婚姻关系,而在能否证明配偶共同经营、共同收益——惠州案里,配偶名下有来自公司收益的房产;宜兴案里只有一顶"监事"帽,没有共同经营的实据。
公司没钱、追加股东、股东也没钱,别停在"执行不上就算了"。不妨依法核查:婚内有无股权收益,夫妻共同财产中有无属于股东的份额。
作者:李阅桐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1542877,(tel/v:13823378813),业务领域:债务诉讼+精通执行、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关联公司、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追回财产、破产清算、拒执罪、执行终本案件盘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