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德文与闫猛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时间:2018-9-22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申请执行人:曹德文,男,现住庄河市。
委托代理人:侯富周,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闫猛,男,现住庄河市。
申请执行人曹德文与被执行人闫猛债务纠纷一案,大连中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辽02民终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30430元及利息,诉讼费280元,执行费369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德文与被执行人闫猛债务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闫长喜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孟雨玲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