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款,能让股东还吗?手拿胜诉判决,却发现欠款公司账户空空如也?别急,股东可能才是真正的还款责任人
作为债权人,当你历经诉讼奔波,终于拿到一纸胜诉判决,却发现债务公司早已"人去楼空",账户空空如也,那种感受无异于冰水浇头。执行法官告知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时,你是否感到维权无门?
事实上,一道终本裁定,不是债权的"死亡通知书",而是追责战役的新起点。当公司无力偿还时,法律早已为你铺设了另一条路——追究股东责任。本文将结合真实案例,为你解析如何将公司债务引向个人股东。
核心情形:何时股东需为公司债务担责?
1.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乙公司欠甲公司工程款280万元,因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追加了股东A、股东B为被执行人。股东A虽主张已用其房屋抵账用于偿还乙公司拖欠的工程款,但因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缺乏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等证据,法院未采纳其抗辩,最终判令股东A、B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朴实的诉讼技巧:若发现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未实缴,或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你可直接依据《公司法》第54条,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也可通过诉讼追究其责任。
2. 公司人格否认: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
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可能"揭开公司面纱",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贵某公司欠付兴某公司工程款,股东张某某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定金且未转至公司账户,被法院认定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判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朴实的诉讼技巧:注意收集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证据,如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无偿使用公司资金、财务记录不清晰等。这些是突破有限责任公司原则的关键。
3. 股权转让中的责任承接
股权转让并非总能免除原股东的责任。若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以逃避出资义务,法院可能认定其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在上述贵某公司案中,尚某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无偿转让股权,法院认为其不能免除举证责任和债务,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办案实操指南
1. 选择最佳追责路径
根据实际情况,你可选择以下四种路径追究股东责任:
执行追加: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效率最高。
执行异议之诉:当执行追加被驳回时,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诉讼程序救济权利。
直接诉讼:直接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适用于复杂案件。
主债权同步追责:在起诉公司时,一并起诉相关股东,节省诉讼成本。
2. 精准收集证据
根据不同程序,证据收集应有侧重:
执行阶段:重点收集工商档案中的出资信息、终本裁定书等"形式证据"。
诉讼阶段:补充银行流水、关联交易合同等"实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3. 灵活运用保全措施
在诉讼程序中,务必申请对股东个人财产的保全措施,防止其转移资产,确保胜诉后能够顺利执行。
前沿动态:新《公司法》带来的变化
2023年修订的新《公司法》第54条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一规定显著降低了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门槛,不再以具备破产原因为前置条件。
在实务中,多地法院已依据新《公司法》第54条,支持债权人直接向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追责。
结语
公司可能是空壳,但股东责任却是实实在在的。一道终本裁定,恰恰是追究股东责任的开始。作为专注于债务追收的律师团队,我们已帮助众多债权人通过追究股东责任,成功将"纸面权利"变为"账户余额"。
如果你正面临公司欠款无法执行的困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帮你评估追究股东责任的可行性,制定最佳维权方案,让空壳公司背后的股东无处可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