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官司赢了,申请执行却追不到钱。一查,公司账上空了,老板却开着豪车。你想再告股东,把欠的钱要回来。可一到立案窗口,法官第一句就问:“你这个案子,立什么案由?”
别小看这一句。案由就像案件的“挂号科室”——挂错科室,轻则被要求补正,重则不予受理或移送,几个月功夫白耗。它还决定案子分到哪个审判庭、适用什么审理思路。所以起诉股东,第一步不是写诉状,而是先把案由选对。
那么,该立什么案由?要分情形。权威口径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关于该类案由的答疑。
情形一:你对公司的债权,已经有生效判决确定了。 欠款的“账”已算清,不用再审理。争的核心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出资关系”,故案由应确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纠纷”。
情形二:债权、抽逃出资责任,都没经过判决。 两个法律关系都悬着,原则上要把公司和股东一起起诉。若只起诉股东,法院应当释明,让你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同一诉讼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就分别确定对应案由、并列写进案件案由。
这里有一个特别容易踩的坑。不少债权人一听“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就想当然把案由立成“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这很可能立错。2025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5〕226号,2026年1月1日施行)已经删去了“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项下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两个第四级案由。
为什么删?因为两类责任本质不同。前者指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即俗称的“揭开公司面纱”“公司人格否认”,一般依《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处理。而以抽逃出资为由、要求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案件,一般不涉及人格否认,追的是他“出资”义务没履行到位,应落到“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上的路,也有人走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80号一案中,公司解散后股东逾期不依法清算,债权人拿到胜诉判决却执行不到钱,只好起诉股东赔偿。股东提管辖异议,称自己人在外地、本地法院管不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类案件本质是侵权纠纷,债权人是“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本地法院有管辖权。(该案当时的案由名称,正是2025年新规删去的那一个,理解“侵权”这条管辖思路即可;但其走的是清算责任路径,请求权基础与抽逃出资不同,切勿混用。)
实操提示:
一、看有没有生效判决。有,直接立“股东抽逃出资纠纷”;没有,公司、股东一起告,案由并列。
二、案由选对,管辖往往跟着走。股东出资纠纷,依《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三条,原则上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按注册地或登记地)。走人格否认、侵权这条线,依《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含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
三、证据趁早固定。银行流水、验资报告、股权变更记录,都是认定出资的关键。
四、别只盯股东一人。抽逃出资的,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也可能连带担责。
最后,一句必须说的警示。 抽逃出资、隐匿转移公司财产,不是“聪明的操作”。其一,一旦查实,会被判令承担补充赔偿乃至连带责任;
其二,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虚假诉讼、妨害执行,甚至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其三,即便走追加被执行人程序,最终也逃不掉。本文的立场,是帮债权人依法实现债权,绝不支持任何规避执行的做法。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别在最后一步栽在案由上。把情形分清、案由选对、管辖看准,追股东这步棋,才可能落到回款。
作者:李阅桐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tel/v:13823378813),业务领域:债务诉讼+精通执行、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关联公司、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追回财产、破产清算、拒执罪、执行终本案件盘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