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还不了钱,很多债权人会想:能不能把没出资的股东和监事一起告?结论是:能追股东,难追监事。
先搞清楚:监事到底管什么
《公司法》(2023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监督业务执行、检查财务状况;同条第四款规定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可见监事主要盯账、盯人;核查、催缴出资则是董事会的职责,并非监事的法定职权。
为什么说"连带责任"一般不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要让谁和谁一起还钱,必须有明文或约定。《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违规造成公司损失应赔偿,却从未规定监事要为股东未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可见股东没出资,推不出监事一起扛。
一个案例:一审判监事连带,再审改了
福建法院发布的一起再审典型案例就是明证。某公司三名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三名监事被一审认定有监督股东出资之责,判令其对未到位的4000万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监事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认为:监事只有在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才对公司担责;核查、催缴出资并非监事的法定职权,不能因股东未出资就推定其失职。因公司举证不足,法院改判驳回。
那监事就完全不用担责吗
也不是。若监事实际参与抽逃出资,如在付款凭证上签字、明知资金被转走仍放任协助,就构成协助抽逃出资,《公司法》关于抽逃出资的规定明确,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与其承担连带责任。
但提醒:协助抽逃者要连带返还出资本息、赔偿公司损失;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虚假诉讼、妨害执行,甚至触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本文的立场,是帮债权人依法实现债权,绝不支持任何规避执行的做法。
债权人到底该怎么做
第一,优先路径仍是告未出资股东,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还不了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监事不是首选被告。
第二,追加股东可走执行程序。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申请追加未缴或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复杂的也可另行起诉。
第三,若真要追加监事,必须有监事参与、协助的证据,如签字记录、资金流水,单凭监事身份不够。
作者:李阅桐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1542877,(tel/v:13823378813),业务领域:债务诉讼+精通执行、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关联公司、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追回财产、破产清算、拒执罪、执行终本案件盘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