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官司,执行却卡住——公司账上没钱。一查才发现,股东早把出资款转走了;钱不在他手里,而在另一家公司账上。只告股东,可能还是拿不到钱。那家收钱的公司,能不能一起告? 能。
按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的要返还,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要担连带责任;按《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协助抽逃的人同样担连带。 要注意:解释三第十四条列举的"协助"人是"其他股东、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没有写"第三方公司"。
但接收抽逃资金的公司,明知款项用途仍照收,可以被认定为协助抽逃、构成共同侵权,担连带。这是下面这个案子的裁判观点。
案情简介: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5年判决的一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一审)。原告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由管理人作诉讼代表人;被告是股东甲、股东乙两兄弟,以及收款的第三方某投资管理公司。
某公司2011年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2013年4月16日,股东甲、股东乙分别转入56万元、24万元,凑齐80万元出资,验资到位。 第二天,这80万余元转入基本户,当天就转到某投资管理公司账户,金额800,007元,摘要只写"往来款"。钱刚到账就走了。
这种"当天进、当天出"的资金轨迹,正是抽逃出资的典型样子,也是债权人抓线索的起点。 两名股东辩称是装修合同款,却拿不出合同和履约证据。法院认定:原告已提供合理怀疑证据,被告举不出反证,抽逃出资成立。
股东甲任执行董事、股东乙任监事,又是亲兄弟,推定二人明知并相互协助,互负连带。 收款方同样担责。法院认为,它作为接收方,"具有协助股东损害公司财产权的行为表征,其仍接收该款,理应知晓款项用途",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与两名股东构成共同侵权,担连带(该裁判观点,以生效裁判为准)。

判决:股东甲返还56万元及利息,股东乙返还2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17日起算,二人互负连带;某投资管理公司对全部义务担连带。 本案抽逃发生在2013年,法院适用的是当时的行为时法——《公司法》第三十六条、《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加《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同一规则,现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承继,禁止抽逃出资则写在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给债权人的要点:
1.调公司流水,锁定"钱进来→当天或次日转出→收款方是谁"这条线。
2.把收款公司一并列为被告;涉案公司已破产的,管理人追收回来的钱归入破产财产、由全体债权人按顺位分配。
3.盯住"往来款"这类摘要——对方拿不出真实合同和履约证据的,举证责任在对方;这类线索,往往是查证的关键环节。 最后提醒:欠债后借关联公司走账、以"往来款"名义把资金倒出去躲执行,行不通——收款公司照样可能连带;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虚假诉讼、妨害执行,乃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作者:李阅桐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1542877,业务领域:债务诉讼+精通执行、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关联公司、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追回财产、破产清算、拒执罪、执行终本案件盘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