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时 如何认定用工主体
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时,如何认定用工主体?
前言:当下,很多企业的建筑工程在进行发包的时候都会经过竞标取得。但是随着人们对于利益的追逐,因此很多人利用不法手段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获得了中标。也就是施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或者组织。这样的情况已经不足为奇了,那么对于这样的情况该如何认定用工主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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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化工程繁多的时代中,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不妨来通过一下的案例分析来进行了解吧。
案例:广州地区的小张有着个人的工程队,原本只是在村里进行一些简单的房屋翻盖。而在表哥的引荐下承包了广州大型商场的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一个人不慎从高层摔下。在打官司之后,最终由其发包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相关度法律规定,对于发包方将工程承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个人或者组织,那么在发生事故之后,一切责任应由发包方进行承担。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只有发包方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因此需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并且在相关的安全生产法中,对用户没有资质的个人或者组织在承包某工程之后,如果不慎发生事故,那么则由其发包方与承包方进行共同赔偿,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语:结合案例可以了解发包的违规,没有资质的承包人不具备资格。因此可根据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以此为依据来进行确定发包方为用工主体,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