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保证期间保证责任的免除
超过保证期间保证责任的免除
你知道作为债权人不在保证期间主张自己的权利所要承担的后果吗?第一:本来可以向保证人主张的权利丧失。第二:令为债务作担保的保证人免除责任,并且是永久性的。第三:即使向法院起诉,在超过了保证期间为前提的情况下,法院不会给予支持。这绝对不是危言耸听。
深圳清债公司给大家一个案例演示:
人物:担保人华某,债务人何某,债权人王某。
时间:借款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还款时间为2011年3月1日。起诉时间为2012年6月2日。
对白:1,何某:我没有钱还债,管保证人要吧,他也可以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
2,华某:对不起,保证期间已过,我与你们任何一位都说不着关系了。
3,王某:你没钱,你没关系了,那我的钱管谁要?
最终判决:何某偿还王某欠款和利息,华某作为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这是为什么?
深圳清债公司解答:
本案中涉及到的法规担保法——次债务纠纷中,华某的角色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王某签订保证合同的时候并没有约定什么保证期间,那么按照规定,王某可以在何某该还钱的日子到来之后,没有收到钱的六个月里管华某要债,让他承担责任。从时间上看,明显已经超过了这个期限,开头我们说了王某的请求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保证人华某也轻松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