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 能否收取风险抵押金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否收取风险抵押金?
广州地区的陈先生来电咨询:
陈先生在广州地区汽修厂工作,而在其工作签订合同时却被告知将从工资内扣除一千五百元的风险抵押金。
据厂长说是为了保障其正常在岗,并且称在辞职之前必须要提前一个月进行通知,否则所交的风险抵押金将不会退还。
请问这样是否触犯法律呢?
深圳律师解答:在我国法律中早已经明确规定,对于劳动者不得收取定金或者是风险抵押金等。
并且同时为此推出了转么的禁止用人单位在招聘原公司采用非法收取费用控制员工的通知。按照陈先生的遭遇可以断定,
所在的汽修厂中从工资内扣除风险抵押金是不合法的。而对于强制要求职工进行缴纳风险抵押金或者是以实物等作为押金的话,
那么则相关部门会对其进行责令退还。因为这样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并且劳动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能够自愿协商的话,
那么就是建立了劳动关系,而收取风险抵押金则是对劳动者的利益侵犯,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因此在陈先生的案例中可以分别系出,所抵押的风险抵押金是不合法的。
而如果是其劳动者违反了所签订的合同中的规定,那么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这样收取财物或者扣除工资来作为抵押的行为完全是不合理的。
综合分析:现在很多的用人单位会采用这样的风险抵押金的方式来控制员工。以免员工的流失,但是这样的方式反而会造成员工的反感。而这样的方式也是违法的,因此对于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单位必须将所抵押的财务或者现金退还给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