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
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
股东资格的确认取得首要的一个前提条件便是股东进行足额的出资。这个足额出资是要按照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数额缴纳。这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也就是说想成为股东却没有履行这一个缴纳出资额的义务之前,是不能被认定为公司的股东的。
说到股东的出资义务性质很多学者也对此作出了阐述,并且持有各种观点。深圳债务公司在收集资料过程中发现,有一个观点是说股东出资的义务性质为约定义务同时也属于法定的义务;另一个观点则认为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只是约定义务。当然,对这两种观点也给出了非常细致的理由。在众多的观点中,深圳债务公司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
股东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以及方式等在我国公司法中有相关的规定,所以有些观点认为这是股东出资的性质之一——法定义务。股东出资所遵循的有时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和出资协议,所以此观点的另一个理由是既是法定又是约定的义务。
持有第二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并不是两者都有,而是只存在于后一种约定义务。即股东出资义务不是来源于公司法,也可以说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依据也并不能用公司法来判断。
股东出资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双方的协议来进行的,所以偏向于约定性的义务,所以说股东出资义务更偏向于约定义务而非法定义务。
股东资格的确认取得首要的一个前提条件便是股东进行足额的出资。这个足额出资是要按照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数额缴纳。这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也就是说想成为股东却没有履行这一个缴纳出资额的义务之前,是不能被认定为公司的股东的。
说到股东的出资义务性质很多学者也对此作出了阐述,并且持有各种观点。深圳债务公司在收集资料过程中发现,有一个观点是说股东出资的义务性质为约定义务同时也属于法定的义务;另一个观点则认为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只是约定义务。当然,对这两种观点也给出了非常细致的理由。在众多的观点中,深圳债务公司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
股东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以及方式等在我国公司法中有相关的规定,所以有些观点认为这是股东出资的性质之一——法定义务。股东出资所遵循的有时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和出资协议,所以此观点的另一个理由是既是法定又是约定的义务。
持有第二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并不是两者都有,而是只存在于后一种约定义务。即股东出资义务不是来源于公司法,也可以说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依据也并不能用公司法来判断。
股东出资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双方的协议来进行的,所以偏向于约定性的义务,所以说股东出资义务更偏向于约定义务而非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