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的受让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认定
问题中有几个关键词值得大家注意,一个是无权处分,一个则是善意取得,在一个关键词便是受让人。首先我们来看看合同法有关这些关键词的规定。针对无处分权来说,所指的是对他人财产没有处分权利的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其次我们发现在物权法中又有关于善意取得的制度规定。于是很多学者认为两者之间有着冲突需要更好的协调才能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无权处分在合同法51条有相关规定,如果经过了财产的权利人追认那么合同是有效的,或者无权处分的人与财产权利人之间订立了合同获得了处分的权利,那么交易的合同也是属于有效的合同。这在一方面可以作为无权处分的受让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认定条件。
而善意取得的受让人又会在很多情形下被带进各种纠纷中。例如广州的吴某购买了张先生的一处房屋。随后带给他的纠纷便是张先生的妻子站出来要求认定购买房屋的合同无效,不认同吴某是善意取得的受让人。在相关法规中对于夫妻财产来说,购买房屋的吴先生有理由相信,张先生出售的房屋是他们夫妻共同的意思,因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平等协商之上,如果张先生的妻子拿不出足够的理由证明张先生在出售房屋的事宜上面双方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那么吴某受让属于善意取得。
总体来说无权处分与否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可以被认定为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