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停车 是否成立保管合同?
免费停车是否成立保管合同
免费停车成为很多商场服务业吸引顾客的重要手段,而一些公共的无人看守地方也有免费停车服务,但是关于免费停车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存在较大争议的。其主要是免费停车是否属于成立了保管合同,而一旦停车发生被盗或者是其它问题,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根据保管合同来索取赔偿。
深圳湘军认为,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分析。
免费停车成立保管合同的情况
在一些商场、正规停车场等,由于到该商场进行消费,停车免费只是商场整体性进行的营销方法,其费用应包含在商场整体运营中。因此,可以说是商场出售购物商机,而提供了免费停车位,双方是达成了一定的协议的,应该按照保管合同来进行约束。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商场有专门的人员来看守汽车,并且和车主成立保管合同,其是应该对停车的结果负责的。
免费停车也可不成立保管合同
另外,对于一些公益性的停车场,或者双方并未发生商业的关系,甚至停车只是车主主观进行的行为。停车场也并未有专人来看管车辆,在停车场所在地已经约定了相应的免费停车不承担义务的责任。而最主要的是,停车场和车主之间并没有相应的商业联系,并不存在协议等情况下。这种情况下免费停车是不成立保管合同的,停车场是没有义务负责保管汽车并负责的,因此,其保管合同并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