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录获得的录音带能作为证据吗?
偷录获得的录音带原则上不能做为证据使用
偷录而获得的录音带是否能够做为证据来进行使用呢,根据我国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规定,如果未得到对方的许可而产生的一些试听材料,原则上是不会被法院采纳为证据的。
因此,对于偷录的录音带的证据效力值得商榷。同时,录音带的仿冒和伪造的技术相对较低,在证据真实性上验证也存在较大的困难,所以也有待确认证据效力。
视听材料可以作为证据的新规定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关于试听材料证据的效力也得到了相应的改变。根据最新的规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如果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并且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深圳湘军认为,在新的规定中,对于视听证据的认可度得到较大的提升,只要是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并且对方并没有足够的反驳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该证据有法律效力并予以采纳。
证据链提升视听证据法律效力
总的来说,视听材料的法律诉讼中越来越被重视和关注,其法律效力也逐步增强。但是,视听材料不能单独来进行使用,需要收集其他相应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样才能形成整体的证据效力,证明我们所要陈述的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