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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和掌握民事经济诉讼时效制度,对于民事经济权益维权极其重要。在明确了这一点后,我们还要知道和掌握民事经济诉讼时效时间的起算时间或起算条件与界定。
那么,民事经济诉讼时效时间从什么时间开始起算或计算呢?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然而,这一规定仅是法律就一般民事诉讼时效时间的起算所作的规定的界定条件和情况。对于一些特殊的民事经济诉讼时效时间的起算或计算,我国法律根据特殊情况作了一些专项的特别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也就是说,民事经济权益的维权,当事人不仅要重视诉讼时效时间,还必须重视不同的诉讼时效时间的起算点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怎样确定起算条件界线的。一旦搞错,就有超过诉讼时效时间的风险。
因此,在债权当事人与民间追债服务组织人员在第一次联系、咨询、答询、沟通交流过程中,应当就涉及民事经济诉讼时效时间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严肃的交流明确清楚,尤其是涉及民事诉讼时效时间的起算或计算点的客观真实情况方面,双方一定要明确。以便经过分析研究,决定是否有必要先采取让诉讼时效中断的措施再开展其他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