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现有法律制度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能根据《公司法》63条的规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配偶,也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简单点说,就是一人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均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简要分析。
案情摘要
1、2007年,王某和杨某登记结婚。2013年1月20日缘越公司注册成立,王某持股100%,在工商局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唯一自然人股东、总经理,妻子杨某登记为监事。
2、联科公司在2015年10月起诉缘越公司要求支付货款50万元及利息,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缘越公司支付联科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法院判决后,缘越公司没有主动履行,经过法院强制执行,缘越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缘越公司已经处于歇业状态。
3、联科公司再次起诉,列明缘越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王某为被告一,要求按照《公司法》63条的规定,对缘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列明杨某为被告二,以夫妻共同经营为由,要求杨某对夫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杨某夫妻对缘越公司的债务向联科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法院认为
1、王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理应按照《公司法》63条的规定,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的,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王某妻子杨某作为缘越公司的监事,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故应视为王某杨某夫妻二人共同生产经营缘越公司,夫妻二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故而杨某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律师说法
1、追债过程中,要注意债务人公司是否是一人公司。其次要留意债务人公司股东的配偶是否是公司的高管及员工,尽可能的扩大追索对象,确保债权能实现。
2、作为债务人公司,一人公司股东及配偶如何免责呢?首先,规范公司经营,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公司法》62的规定,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审计;其次,股东分红时依法纳税;再者,配偶不参与公司经营,不担任董监高,不对外承诺为夫妻共同债务。做到这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配偶基本就不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