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原因
时间:2020/12/31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相对权利人会对自己的权利或义务产生纠纷,产生纠纷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人的主观原因,有的是不可抗力造成的。
一、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一)借款目的本身不合法
在个人贷款中,有时借贷双方互不认识,很多贷款可能掩盖了非法目的,比如借高利贷,最后无法偿还,这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
(二)不规范的借款形式。个人贷款大多不是书面形式,或者只是简单形式,其有效性无法判断。个人贷款也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
(三)存在借款合同要件的缺失。或者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对贷款期限、还款方式、贷款用途等没有约定。
(四)在担保方式上一般都约定不明确。当贷款双方都有担保人担保时,往往只要求担保人签字,并不表明自己是担保人,这就给法院今后判断自己是担保人还是证人埋下了隐患。
(五)忽视诉讼时效往往导致纠纷发生时难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二、债务人转移财产怎么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从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执行期间,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裁定,保全令应当立即执行。债权人可以在执行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一般来说,申请人没有必要为这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因为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法律文书确认,双方债权债务清楚,不存在因申请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但是,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后须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因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没有申请执行的,法院是要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欠债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欠债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欠债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欠债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欠债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欠债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三、个人债务纠纷案件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材料
(一)原告(债权人)应提供包括: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取消的证据材料。若提供的是带有伪造、欺骗性质的材料,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原因
一、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一)借款目的本身不合法
在个人贷款中,有时借贷双方互不认识,很多贷款可能掩盖了非法目的,比如借高利贷,最后无法偿还,这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
(二)不规范的借款形式。个人贷款大多不是书面形式,或者只是简单形式,其有效性无法判断。个人贷款也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
(三)存在借款合同要件的缺失。或者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对贷款期限、还款方式、贷款用途等没有约定。
(四)在担保方式上一般都约定不明确。当贷款双方都有担保人担保时,往往只要求担保人签字,并不表明自己是担保人,这就给法院今后判断自己是担保人还是证人埋下了隐患。
(五)忽视诉讼时效往往导致纠纷发生时难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二、债务人转移财产怎么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从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执行期间,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裁定,保全令应当立即执行。债权人可以在执行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一般来说,申请人没有必要为这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因为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法律文书确认,双方债权债务清楚,不存在因申请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但是,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后须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因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没有申请执行的,法院是要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欠债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欠债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欠债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欠债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欠债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欠债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三、个人债务纠纷案件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材料
(一)原告(债权人)应提供包括: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取消的证据材料。若提供的是带有伪造、欺骗性质的材料,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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