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则发包方与施工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对于建设工程领域诉讼纠纷(尤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而言,事先应当准确把握涉诉工程项目是否必须依法招标。
【案情摘要】
1、2011年4月,博盛公司与富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主要内容:富源公司将其东山生态园项目发包给博盛公司施工;合同价款2180万元(暂估、以最终结算为准)。
2、东山生态园一期工程于2013年12月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4年10月将一期工程移交给富源公司。东山生态园二期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但案涉工程于2016年5月将房屋交付购房者装修,博盛公司亦于2016年10月将东山生态园二期工程移交给富源公司。
【司法观点】
1、一审法院认为:东山生态园项目商品房住宅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2、商品房住宅项目属公众安全项目,应当进行招标,但该合同涉及的建设工程并未进行招标,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无效合同。
3、最高院再审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律师评析】
1、尽管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将商品住宅列为关系社会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即规定商品住宅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2、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3月27日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施行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商品房住宅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
3、关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建设工程领域,经常涉及的是《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应行政法规的规定。
4、因本案涉及到行政法规更新迭代的问题,一审法院未能准确把握系争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这样一个细节,但二审及再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5、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判定系争建设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等的强制性规定,与判断系争施工合同的效力是否密切相关。故应在合同签订、诉讼中请专业律师从各个角度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其他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