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很多时候并不是公司的股东,甚至不在公司的成员名单中,如果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是要的。
案例简介:
1、A公司于2016年8月注册,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该A公司的投资股东。但实际上,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徐某。
2、2018年5月,徐某向张某要求借款25万元,用于个人使用,徐某和张某书面约定以A公司名下房产作价抵偿。张某知道该公司实际是徐某控制,于是双方未通过股东会决议即签订以A公司财产作抵押的借款合同。
3、借款期限到期后,徐某将A公司名下的房产作价卖出,一部分款项偿还给了张某,剩余的用于自己使用。
4、债权人C公司与A公司存在一笔60万元的债务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执行A公司名下的财产时,才知道A公司名下的房产已经卖出。面对徐某将公司财产转移的行为,C公司将徐某诉至法院。
5、法院经审理认定徐某利用其实际控制人地位,转移A公司财产,致使A公司无力偿还C公司的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C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判令徐某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1、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如果实际控制人损害了公司以下权益的,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1)利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2)由于实际控制人的原因造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
(3)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以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4)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
(5)实际控制人转移公司财产致使公司无力还债的。
2、如果实际控制人没有履行偿还义务,可以依法追究实际控制人的失信责任,进行失信惩戒。严重的如果涉及诈骗债权的情况下还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
3、当然,要追究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举证难度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