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欠债,是起诉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不会起诉经营者的夫妻另一方。但是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欠债可以起诉夫妻另一方。
主流司法观点:
无法区分个体工商户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的对外债务。
债权人的举证:
1、该家庭成员应当参与个体工商户的业务、财务、人事管理;
2、对外而言,该家庭成员应曾代表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上签字、该家庭成员以个人名义签订对账单或还款协议、该家庭成员曾以个人银行账户支付货款等。
3、只有通过内外两个层面的举证,充分证明其作为实际的经营者,才有可能将其认定为共同责任主体。
法院对举证的分配:
1、有的法院在分配举证责任时,也会将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个体工商户一方,
2、如玉林市法院认为:“个体工商户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区分的责任在于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无法区分的,应推定为家庭经营。”
3、以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虽然只登记一方为经营者,但另一方与登记经营者系共同家庭成员,其实际参与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且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体工商户系登记者个人财产出资、经营收益用于个人消费,因此列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当。
4、最高法院认为: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成岗家庭农场名义对外经营,徐某和陈某系成岗家庭农场登记经营者,陈某虽然没有被最新登记为成岗家庭农场经营者,但陈某与徐某、陈某超系共同家庭成员,且其实际参与了该家庭农场经营。
5、另外,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成岗家庭农场系徐某以个人财产出资、经营收益用于个人消费。原审将陈某、陈某超列为共同被告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