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款,法院执行不到钱,欠款公司的股东却逍遥自在过着有钱的好日子,那么,公司欠款,股东承担什么责任?股东个人是否要对公司债务连带?答案是,符合条件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连带。本文来简要说说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股东个人需要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连带。
什么是抽逃出资?抽逃出资就是公司成立时,在验资完成之后,随即将投资款转出的行为,而转出的出资款并不是用于公司经营,这种现状非常普遍,基本上90%的中小型民营企业都会这样处理,公司成立时,不想账户有那么多闲置资金,在找垫资公司垫资过桥后,随即转出资金。
案例1:
1、申请执行人A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B公司的注册资金已由验资账户全部转入第三人C公司。
2、A公司完成举证责任,B公司需要证据转出资金的合理性,法院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查明被转走的资金没有用于B公司的实际经营,属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
3、法院从而认定B公司股东构成抽逃出资。在抽逃出资金额本息范围对B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案例2:
1、深圳科技公司股东张某、李某均已缴足出资。
2、法院判决判令深圳科技公司向东莞模具公司支付货款,模具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发现深圳科技公司的注册资金已由验资账户全部转至E公司。
3、科技公司的股东张某、李某对此辩称系因科技公司与E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关系,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
4、模具公司向法院申请张某、李某对公司债务连带。法院依法予以追加,股东张某、李某最终对公司债务承担了个人责任。
法院审查:
1、审查债权人的初步举证责任。债权人应当提供股东在验资后,将资金抽回的初步证据,如公司账户流水,证明资金转出的金额、时间、资金转入方的信息等。
2、审查公司注册资金转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法院应结合公司注册资金的转出时间和金额、接受资金一方的经营范围、是否有实际履行的合同等,对公司注册资金转出是否用于公司经营进行审查。
3、公司股东对该资金转出,还应承担合理性说明的义务。如在公司完成注册验资后的较短时间内,欠债公司将注册资本,从公司账户全部转入股东账户或第三人账户,且无法举证合理说明资金转出事由的,可初步认定属于抽逃出资。
4、审查抽逃出资股东应承担责任的范围。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抽逃的资金本来是属于公司的财产,抽逃出资后,导致公司财产不当减少,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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