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不到钱,债权人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股东及法人代表不按照法律要求提供公司财务账册,原始凭证,导致公司无法清算,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们看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裁判思路。
案情摘要:
1、2011年至2012年期间,深圳市某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具公司)为深圳市科XX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XX公司)加工、维修模具。经双方对账,截至2012年6月30日,科XX公司尚有模具加工款项共计306900元未支付。
2、2013年模具公司提起诉讼,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令科XX公司向模具公司支付加工费306900元及利息,该判决书已于2014年1月14日生效。
3、胡某某、叶某某为科XX公司各占50%股权的股东,但科XX公司于2014年4月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4、2015年,模具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科XX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科XX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5、2016年模具公司诉至法院。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要求科XX公司股东胡某某、叶某某清偿模具公司加工款人民币306900元及利息。
6、本案经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股东胡某某、叶某某对应付俊成鑫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司法观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而在本案中,科XX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结束营业。公司股东胡某某和叶某某负有清算义务,但是却没有进行清算行为,导致法院无法查清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科XX公司能否进行清算。
3、综合以上情况,法院推定科XX公司已无法进行清算,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存在过错,依法承担责任。
律师评析 :
公司无法清算,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对于股东而言,《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现,组成清算组并开始清算是一项应该实际履行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的明确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股东应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对于债权人而言,公司逾期不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是因为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注深圳追债律师,了解更多追债法律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