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继承人是否应补足出资?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的情形是,在公司的原股东去世后,其子女依法继承了其公司股权,但公司的其他股东却在此时发难,状告公司原股东出资不实,要求原股东的继承人补足出资。对于公司原股东已经实缴出资的股权,可能在被继承后,因实缴出资的证据存在瑕疵而被其他股东抨击,导致股权继承人面临“再次”出资的风险。
实务中,公司股东主张原股东出资不实的前提是什么呢?如果原股东被认定为出资不实,继承人应否补足出资?如果继承人不履行出资补足义务,法律后果是什么?公司股东为避免身后争讼,应当注意那些问题?
【案件简述】
1、原告许某尔与许某军系兄弟。1999年1月1日,许某军出资45万元,呙某某出资5万元,注册成立xx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许某军。同年12月13日,经工商部门核准,xx装饰公司更名为xx房产公司。
2、2002年12月12日,许某军与呙某某经股东会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至180万元,其中许某军出资170万元,呙某某出资10万元。许某军与呙某某均为实物出资,分别为房屋三套和车辆一辆,登记在xx房产公司名下。
3、2009年6月20日,许某军与呙某某经股东会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80万元增加至500万元,其中许某军出资4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8%,呙某某出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
4、同年7月1日,石河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xx房产公司进行变更登记。2012年8月20日,呙某某将其10万元股权转让给原告许某尔。2016年2月19日,许某军因病死亡,xx房产公司由原告经营管理。
5、许某军与杨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许某。2012年3月6日,许某军与杨某离婚。2016年5月5日,许某起诉要求继承其父亲许某军的股东资格及98%的股份,法院以判决确认许某的股东资格及98%的股份。许某尔对此不服提起上诉,被法院驳回。
6、期间,原告认为2009年7月1日验资确定的许某军490万元出资中,170万元使用的是xx房产公司的三套房屋作为其个人出资,另外320万元于2009年7月1日从xx房产公司转入东方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账户,许某军作为公司的98%股东出资不实,遂起诉。
【裁决要旨】
1、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许某尔要求许某补足出资490万元及承担利息损失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2、公司1999年1月1日注册成立,2000年变更注册资本时虽出资不实,但经工商行政部门处罚后如实登记了注册资本。虽然当时验资的实物均登记在xx房产公司名下,但因该公司不是初始设立,已经经营两年之久,股东原始出资经经营后已经物化实物登记在公司名下亦属正常,且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验资报告业经工商所行政部门确认,应属有效。
3、关于320万元出资,从许某尔提供的证据来看,尚不能证实许某军作为xx房产公司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以xx房产公司的名义,向东方xx房地产开发公司转款行为的目的、所转款项的归属以及是否导致损害xx房产公司权益的后果。
4、综上所述,许某尔的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律师评析】
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继承人是否应补足出资?
1、公司股东主张原股东出资不实的前提是,原股东不仅违反出资义务,同时其行为还造成公司或者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损失。由于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原股东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且其关于原股东出资不实举证的亦不足,故不能够认定原股东出资存在不实,亦不能向原股东的继承人主张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2、如果公司原股东实缴出资的证据不为法院所采信,且原股东的继承人不能证明原股东已实缴出资,则公司以及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继受股东履行所继承股权的出资义务。如果原股东的继承人不履行补足出资的义务,则其分红的权利将会受到一定限制,公司有权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而非认缴的比例进行分红。
3、为避免不必要的身后争讼,公司股东在实缴出资时,应当保留出资转账记录、股东名册、验资报告以及房产、汽车等实物出资过户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