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瑕疵,控股股东是否承担责任?公司瑕疵设立使公司实际上不具有完整的抵御风险的能力,会给公司股东和交易相对人造成损失。但是公司瑕疵设立是否必然会导致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转而由瑕疵制造者承担严格的民事法律责任呢?
【案件简述】
1、1986年6月14日,联x公司向厦门经贸委提出成立联x进出口贸易公司的申请报告。1993年10月12日,经原外经贸部批复同意,联x进出口贸易公司更名为联x贸易公司。
2、1992年8、9、10月间,美国矿x公司与联x贸易公司签订了九份合同,由美国矿x公司向联x贸易公司出售2千吨铝锭和5千吨电解铜,联x贸易公司收到货物后未及时依约付清全部货款,美国矿x公司遂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1994年10月6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1995年11月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联x贸易公司应于1996年1月30日前归还美国矿x公司7,495,343.40美元,逾期利息按年息8%计算。裁决生效后,美国矿x公司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经营严重亏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1998年11月23日裁定中止执行。
4、2003年11月7日,美国矿x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联x公司对联x贸易公司所欠的7,495,343.40美元以及自1992年2月1日至实际支付日按年息8%计算的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决要旨】
1、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厦门联发公司应否就联发贸易公司对美国矿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美国矿x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主要理由是厦门联发公司违法设立了联发贸易公司。
2、联x贸易公司的设立过程以及注册资本的变更均经过了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美国矿x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联x公司转移财产恶意逃债的事实存在,也没有证据证明厦门联发公司有抽逃资本的事实存在。
3、即使联x贸易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某些瑕疵,但美国矿x公司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否认联x贸易公司的公司人格。美国矿x公司关于联x公司应对联x贸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公司设立瑕疵,控股股东是否承担责任?
1、法人人格否定,意味着公司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第三方可以直接要求公司股东、董事或者高管人员,甚至是下属职员承担连带责任。在控股股东与被控股公司之间,被控股公司设立瑕疵是否导致其法人人格的丧失,将直接关系到控股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我国法律允许瑕疵设立公司进行补正,即便公司设立存在瑕疵,只要公司获得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法人人格即应得到维持,公司不应被当然宣告无效。因此,当被控股公司设立瑕疵不足以否定其法人人格时,控股股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