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移财产构成拒执罪吗?近几年,“执行难”仍是全国法院和所有申请执行人的痛点,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等现象依然存在。现实中的执行难问题,除了需要依靠民事法律的实施外,还应当发挥刑法的威慑功能,激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应有潜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为惩治“老赖”、解决执行难的刑罚手段,是促进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义务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本文通过案例重现,帮助申请执行人了解如何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1、2017年8月16日,上海市青浦区法院就合同履行纠纷一案,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人民币3250995.5元及相关利息。该判决生效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在青浦区法院组织下,乙公司、甲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甲公司经多次催讨仍拒绝履行协议。
2、2019年5月6日,乙公司以甲公司拒不执行判决为由,向青浦公安分局报案,青浦公安分局决定不予立案。乙公司向青浦区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青浦区检察院审查后向青浦公安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回复认为,本案尚在执行期间,甲公司未逃避执行判决,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
3、青浦区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甲公司在诉讼期间更名并变更法定代表人,导致法院在执行阶段无法查找到甲公司资产,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同期,甲公司还舍弃电子支付、银行转账等便捷方式,要求丙集团以银行汇票形式向其结算并支付大量款项,该款虽未进入甲公司账户,但实际用于甲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其目的就是利用汇票背书形式规避法院的执行。
4、因此,甲公司存在隐藏、转移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已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2019年8月6日,青浦区检察院向青浦公安分局发出《通知立案书》,并将调查获取的证据一并移送公安机关。
5、青浦公安分局决定对甲公司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4日将甲公司实际经营人吕某传唤到案并刑事拘留,同月6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全部执行款项人民币371万元。
6、青浦区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19年11月28日以甲公司、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青浦区法院提起公诉。
7、青浦区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甲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对吕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要旨】
1、负有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更换企业名称、隐瞒到期收入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追诉。
2、申请执行人认为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于通知立案的涉企业犯罪案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律师评析】
公司转移财产构成拒执罪吗?
1、如果被执行人在被法院判令在判决生效后一定期间内履行债务,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进行隐藏、处置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以逃避法院执行人员,在客观上造成执行人员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罪。
2、申请执行人是判决、裁定确认的权利人,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但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或者公安机关在接受案件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那么申请执行人在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过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通过自诉途径寻求救济。
3、执行申请人应当打消刑事控告顾虑、积极启动刑事自诉。在提出刑事自诉时,应当提交证明被执行人主体信息,被执行人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执行申请人曾提出控告但公权力机关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