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讼保全错误,谁承担责任?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原告为防止被告在法院作出判决前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通常会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被告的财产。但实践中,原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能会存在保全错误的风险。那么在申请诉讼保全错误的情况下,被保全人都可以向谁主张损失赔偿责任呢?
【案件简述】
1、2008年4月13日和5月9日,中x公司(甲方)、x金实业公司(乙方)、渝x公司(丙方)就项目具体合作事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在收回投资(股权投资除外)及收益后,同意乙方对甲方所持公司股权进行回购。
2、2011年1月24日,x金实业公司以渝x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称,x金实业公司有权进行股权回购,渝x公司拒绝配合实现股权回购条件,恶意阻扰条件成就,严重违反投资合作协议。
3、2011年1月26日,x金实业公司申请诉讼保全,中金豪x公司为此提供担保。后法院对渝x公司相应财产予以实际查封。为解除该查封,渝x公司从中x公司筹措1.2亿元的存款作为担保。法院解除查封的同时,冻结了渝x公司的1.2亿元存款。
4、2011年3月7日,渝x公司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1年2月25日,x金实业公司将诉讼请求标的额增加至2.4亿元,继续申请对渝x公司的财产保全,中金豪x公司继续以其相应价值房产提供担保。
5、此后,x金实业公司又多次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增加财产保全的数额。截至2011年6月29日,x金实业公司最终将其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提高到4.8亿元。在中金豪x公司的担保支持下,法院裁定将渝x公司财产保全的限额提高到3.9亿元。
6、2011年9月13日,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x金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渝x公司将x金实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x金实业公司赔偿渝x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193063873.10元;中金豪运x司与x金实业公司对青岛渝能公司因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失193063873.1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决要旨】
1、本案的争议焦点是:x金实业公司是否应因申请财产保全而赔偿渝x公司的损失?中金豪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中金实业公司的诉讼保全行为缺乏适当性。x金实业公司在可以通过冻结渝x公司房屋销售账户以保护其实现股权回购后的利益的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渝x公司土地使用权,阻止了案涉项目的正常销售;在渝x公司提供1.2亿元存款作为担保置换解封了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x金实业公司为对抗渝x公司的解封不断增加诉讼请求标的额及查封限额,导致项目土地使用权长达一年多时间处于被查封状态。
3、错误财产保全的行为主体是x金实业公司,而非中金豪x公司,中金豪x公司为中金实业公司提供保全担保,并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中金豪x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中没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渝x公司关于中金豪x公司应按照担保书承诺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中金豪x公司应当在其担保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4、综上所述,判决x金实业公司赔偿渝x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66694624.35元。渝x公司有权对中金豪x公司担保范围内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律师评析】
申请诉讼保全错误,谁承担责任?
1、财产保全措施系因申请而采取,保全错误的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申请保全人是侵权行为人。第三人提供担保经法院审查接受后合法有效的,对被保全人的损失,第三人应当按照承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错误,除申请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外,担保人还应在其承诺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申请人在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对诉讼风险进行必要的评估,以确定适当的诉讼请求和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诉讼保全担保人在作出担保时,应当明确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以避免在日后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