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主管将自己的债务转嫁给公司怎么办?一般情况下,根据职务身份和公章的公信作用,财务主管给相对人出具盖有公司公章和财务章的欠条,应认定公司承担还款义务。但如果借款人利用自己的公司财务主管身份,将自己的债务转移给公司,并且该行为没有经过公司追认,那么该债务转移行为最终如何处理呢?
【基本案情】
1、被告赵某霞在河南省荥阳市承包经营金x公司期间,向原告借款5.6万元。2006年10月1日,被告赵某霞与杜某军等人合资开办了金x公司。
2、2007年1月1日,被告赵某霞又向原告借款3.5万元。后被告赵某霞利用主管金x公司财务的便利,在财务室撕了两张收据,以被告金x公司的名义为原告出具了10万元的收据一张,并加盖了金x公司公章和财务印章。
3、事后被告赵某霞并未将收据正常入账,而自己保存了收据存根。出借人在多次索要款项无果后,将二被告起诉至法院,诉请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4、被告金x公司辩称,对收据上的两枚印章真假不持异议,但认为两枚印章是被告赵某霞采取欺骗手段加盖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5、诉讼中,被告赵某霞口头辩称,该借款在金x公司成立时已注入到该公司,该债务应由金x公司承担。
【裁决要旨】
1、出具10万元收据是被告赵晓霞的个人行为,被告金x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金x公司承担此款的清偿责任,不予支持。
2、判决被告赵某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某豪借款10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李某豪要求被告金x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公司财务主管将自己的债务转移给公司,是否有效?
1、股东为筹集公司注册资本而借贷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不是公司债务。借款人的目的是投资,动机就是将此款注入公司,取得股东地位,从而享有宽泛的股东权利。虽然该款最终注入公司,但前后发生的是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当由相应的主体承担,不应混淆。
2、出具盖有公司公章的欠条是滥用代理权的自己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对公司不具有拘束力。借款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的债务转移给公司,出具债权凭证,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自己代理,公司对借款人的行为不予认可,因此借款人更换欠条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3、综上所述,如果以公司名义所做的行为是在欺诈、恶意串通或有串通嫌疑情况下产生的,该行为无效。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转移的法律效力,借款的法律后果仍然由借款人承担,其投资成立的公司没有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