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后变更股东为无还款能力的人怎么办?股东为逃避个人责任,变更股权是常态,在公司没有财产,法院无法执行时,前手股东是否还有责任?我们看法院对这类问题的判决思路。
案情摘要:
1、李某、陈某系甲公司股东,李某认缴出资100万元,陈某认缴出资1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35年5月25日,均未实缴。
2、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合同发生纠纷,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后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返还乙公司60万元。,随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2020年5月30日,甲公司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2020年6月12日,李某、陈某将认缴的股份以0元对价转让给年逾75岁,且无收入来源在家务农的张某。
4、乙公司起诉李某、陈某和张某,要求李某、陈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张某对李某、陈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关于前股东是否承担个人责任主要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司法观点:
1、看股权转让时公司的资产情况,公司是否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
2、看在股权转让时的对价是否公允合理,主要是看是否为无偿转让或者明显低于公允价值转让,之所以以转让对价也作为一个参考因素,主要也是为了以此探究股东转让股权的真实意图。
3、受让股东的资信状况是我们判断股权转让是否恶意的重要因素,主要是要看受让人是否具备支付股权转让款和承担经营风险的资信能力。
律师评析:
公司欠债变更股东为无还款能力的人怎么办?法律上怎么判断受让人没有还款能力呢?
1、比如说受让股东为年事已高,无收入来源或者自身负债累累,或者是被列为了失信被执行人等,显然已经不具备了继续承担出资的能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推定原股东转让股权是出于逃避债务。
2、那么如果受让股东为法人,自身是注册资本比较少的公司或者注册资本虽然非常高但是注册资本的缴纳期限比较长,属于一种空壳公司,或者是他本身存在多起被执行案件,或者是已经被列为了失信被执行人,同样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推定原股东存在恶意转让股权的可能,那么,前股东就要承担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