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公司用股东账户收款逃避执行,怎么办?当你手握生效判决,却发现债务人公司账户空空如也,股东个人账户却资金往来频繁,那种胜利在望却执行无门的挫折感,许多债权人都曾深切体会。
债权人在诉讼中胜诉,却在执行阶段发现债务人公司账户空空如也,是许多执行案件面临的共同困境。
更为棘手的是,有些公司早已将业务收入和资产通过股东个人账户流转,以逃避债务履行。面对这种金蝉脱壳的把戏,债权人并非无计可施。
1 、公司逃避执行的常见伎俩
在实际商业运作中,不少公司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常常混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通过股东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公司经营款项,当债务到期时,便声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更为恶劣的是,有些股东会通过虚假交易、无偿转让股权、甚至虚构债务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这种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
2、 揭开公司面纱,直击股东责任
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明确了多种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其中最为常见的是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
根据该规定第20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例:在李某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G公司作为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某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且银行流水显示双方账户长期存在相互转款情况,法院最终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收集证据的关键点
要成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债权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司法实践,以下几种证据尤为重要:
首先是资金流转证据。包括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之间不明资金往来的流水,特别是股东个人账户收取本该属于公司业务款项的证据。
其次是财务混同证据。如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公司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等。
在山东某公司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重大嫌疑,法院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资金转账闭环,最终认定股东抽逃出资。
4、 执行策略与技巧
对于通过股东账户收款逃避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可采取多步骤策略:
首先,在诉讼阶段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不仅保全公司账户,也可根据情况申请保全股东个人账户,防止财产转移。
其次,在执行阶段灵活运用追加程序。一旦发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立即审查是否存在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最后,善用刑事打击手段。对于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可依法通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打击。
5 、律师建议
面对欠债公司通过股东账户收款逃避执行的情况,债权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强化证据收集。通过银行流水、交易合同等证据,证明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经营收入的关联性。
第二,适时启动追加程序。在执行陷入困境时,及时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第三,多措并举。综合运用民事、刑事等多种法律手段,形成打击逃债行为的合力。
尽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当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时,法律提供了揭开公司面纱、直击股东责任的途径。
欠债公司用股东账户收款逃避执行,怎么办?面对债务人通过股东账户收款逃避执行的行为,债权人只要策略得当,证据充分,完全有能力打破执行僵局,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