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了官司,人却抽不开身,案子要转手。第一个难题往往不是价钱,是通知:找不到债务人,或者找到了对方就是不签收。 于是有人问:在报纸上登个公告,算数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执监244号执行裁定中给了明确答复:算。
案情不长,但弯路走得典型, 某银行支行对两家公司享有一笔经公证的债权,进入执行后,债权先转让给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又转让给一家实业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在省内公开发行的省级日报上刊登了转让通知,随后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函。实业公司据此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两家被执行人不服:登报不算通知,转让不生效;也没看到付款凭证,怀疑是假的。案子一路打到最高法。
最高法的回应很干脆:法律只规定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通知形式从无具体要求。通知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被加重负担。书面签收当然最好,但登报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加上确认函,足以认定债务人、担保人已知晓转让事实。 至于"没看到付款凭证"——执行程序审查债权转让,主要是形式审查:合意是否真实、有无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对转让本身没争议,就不影响被执行人还债,以此抗辩缺乏依据。 但"登报就有效"有前提 这句话容易被读成"形式无所谓"。恰恰相反,最高法在同一案里划了两条线:

第一,转让本身要"依法"。
变更申请执行人有两个条件:原申请执行人依法转让了债权,并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登报只解决"通知","书面认可"得靠确认函补上,只有公告一样可能被驳回。
第二,报纸须公开广泛发行。 本案认可的是省级日报,社区小报、内部刊物很可能过不了关。 实操三步 先寄,寄不到再登。 EMS寄送通知,内件品名写明"债权转让通知",保留面单与投递轨迹;对方拒收、退回的记录本身就是证据。 登报内容要能一眼看懂。 转让方、受让方全称,债权金额、形成原因与依据文书,明确写"债权已转让",并写明通知对象含债务人和担保人。含糊其辞等于白登。 全程留痕。 报纸原件、登报合同、缴费凭证、版面照片,条件允许可做公证;
第三,登报后再联系上债务人的,补发短信或微信告知,把"我不知情"堵死。 一句提醒 ,被执行人想靠"没收到通知"拖住执行,这条路基本走不通;真正值得查的是转让是否真实、有无借虚假转让规避执行。 若判决迟迟执行不动,把债权依法转让给更熟悉当地财产线索的主体继续追,也是现实路径——前提是转让链条干净、手续齐全。
作者:李阅桐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tel/v:13823378813),业务领域:债务诉讼+精通执行、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关联公司、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追回财产、破产清算、拒执罪、执行终本案件盘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