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可否认定依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可否认定依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现在的年轻人在选择工作上比较没有长性,这是由于自身的性格和秉性决定,另外一个也是时代变化,各种行业的竞争和热门的诱惑,令大家换工作如换衣服一样。那么大家有没有想过,一旦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有没有进行必要的解除手续,也就是退工手续的办理呢?解除劳动合同是解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终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效力。
深圳清债公司举例,广州一位小伙子今年已经是换第二次工作了,并且这个工作的待遇要高出上一个工作待遇的两倍,还是和自己的专业对口,也不累又有保险......总之什么都非常和小伙子的意,一切商谈就绪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却出了岔子。原来小伙子与上一个工作单位之间还“藕断丝连”。什么意思?当然并不是小伙子吃着碗里瞧着锅里的,而是在与上一个工作单位解除合同后并没有办理任何解除合同的手续。结果现在的用人单位因为以这个小伙子还与原单位具有劳动关系而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让小伙子的梦一下子破碎了。
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针对劳动合同进行了解除和终止,那么是要出具必要的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但做到这一点是不够的,还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给劳动者办理相关的手续,其中包括劳动者的社保关系以及档案等转移的手续,否则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失是要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