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法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行为的认定及借款协议的效力
企业非法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行为的认定及借款协议的效力
生活中个人之见的借贷很正常,经济一时困难向较为富裕的人借款应急再普通不过了。然而作为企业却不能这样任意为之。企业非法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行为的认定及借款协议的效力是企业之间借贷的根本问题。深圳清债公司作为专业的债务清收机构,带大家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
案例假设:深圳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法人赵某为帮助朋友公司为其贷款,第一赵某的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第二,这是企业两个法人之间进行的借款合同签订,第三,借款合同约定了较高的利息。
法规总汇:首先我们看看贷款通则,通则中的经营贷款业务的机构被称为贷款人,不具备这样资格的企业是不能进行贷款业务的。即使作为贷款人的中资金融机构也需要依法经营贷款业务的审核和批准。其次,贷款通则中还对不能进行经营贷款金融业务的部门进行了规定,除了行政部门、一些基金会或合作经济组织等之外,企事业单位也在不能经营贷款等业务的范畴之内。合同法中这种借贷也会被认定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
综上,企业之间的借贷本身因为违反了相关的金融法规,会被认定为无效。这里不但包括企业之间直接签订借贷合同从事贷款行为,还有一种表现是以其他名义其实还是借贷为实质的行为,同样会被认定无效。现在较为大家熟知的委托理财,如果企业之间以这种形式来表现,实质为借贷,同样会被认定借贷合同无效